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0日
普通无判决执行一般允许自送达后七日内付款或提出异议(第60、62条)。第168条的票据执行另有十日付款及某些异议五日的期限。应核对付款令及法定期限计算规则。
在土耳其追收债务,取决于债权凭证、执行程序类型以及付款令是否有效送达。不同付款令并不适用同一个期限。
许多债权人会先发出正式催告函(ihtarname),通常经由公证处送达。催告函并非启动强制执行的前提,但它为债务人设定最后期限,并形成有日期可查的证据。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日期,已到期债务的债务人自收到债权人催告时起陷入迟延,迟延利息也自该时起计算(《土耳其债务法》第 117 条和第 120 条)。
这些是法定按日计算的期限,并非统一的“五个工作日”。根据第19条,按日计算时不计送达当日;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的,延至下一工作日。应先核对收到的付款令和送达规则,再确定实际截止日期。
在普通执行中,及时提出异议通常会停止受到异议影响的执行。债权人应选择适当的救济:
判决执行及其他特别程序另有规则。票据执行中的异议不会自动产生与普通异议相同的中止效果。
并非如此。第67条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且对方提出请求时,可判给不低于20%的赔偿。其可能涉及债务人不当提出异议,或债权人无依据并恶意启动执行。主债权胜诉本身不代表额外赔偿的全部条件已经成立。参阅20%赔偿规则指南。
证据可包括合同、发票、交付记录、账户对账单、往来邮件、债务确认及票据。法院和执行费用随金额及程序而变化。律师费用应根据适用收费标准及约定另行评估,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统一美元费用套餐。
取得判决或执行命令并不保证实际回款;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他债权、资不抵债情况及可用执行措施均会影响结果。
一般信息,更新于2026年10月10日。具体程序及期限应根据个案审查。
另请参阅:土耳其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查封资产的出售与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