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0日
第67条赔偿并非自动适用,须有请求并满足相关法律条件;法定金额为不低于20%。普通付款令异议一般为七日,票据执行的异议适用不同规则。
土耳其债务执行中的额外赔偿并非自动获得的20%奖金。《执行与破产法》第67条规范撤销异议之诉及相关赔偿,适用法律和判例所要求的条件。
普通无判决执行的一般付款和异议期限为送达后七日(第60、62条)。债务人向执行局提出异议;及时提出的普通异议通常会停止争议部分的执行。
应与第168条的票据执行区分:该程序规定十日付款期限,某些异议须在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这并非通用的“五个工作日”规则。第19条规定期限的计算,包括不计送达当日,以及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时顺延。
根据第67条,撤销异议之诉(itirazın iptali)须自异议送达债权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管辖法院取决于基础法律关系,例如商事或消费者纠纷。
第68条的解除异议(itirazın kaldırılması)是执行法院的另一条救济途径,通常须自异议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具备法定文件。两者不能混称为同一种诉讼。
第67条要求对方提出请求,并满足适用条件。债务人不当提出异议可能导致赔偿责任;债权人无依据且恶意启动执行也可能承担赔偿。还须根据个案审查债务金额是否可以充分确定及相关司法标准。
法定赔偿为相关金额的不低于20%,并非每项债务都保证增加固定的20%。本金、利息、费用和赔偿是不同问题。主债权胜诉并不当然证明额外赔偿的全部条件成立。
保存收到的付款令、送达证明、合同及账务原件、债务确认和异议文件。选择救济前应核对程序类型、管辖机关、期限和证据条件。异议可能是正当抗辩,不应推定为拖延策略。
程序背景参阅土耳其债务催收程序。
根据第60、62条,普通无判决执行一般允许自送达后七日内付款或提出异议。第168条的票据执行另有十日付款及某些异议五日的期限。
第67条规定自异议送达债权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销异议之诉。第68条另行规定执行法院解除异议的程序,通常为六个月且须有法定文件依据。应核对管辖机关和适用条件。
不自动适用。第67条要求有请求且满足相关法律条件。法定金额为不低于20%,并非保证增加固定的20%。债务人不当异议及债权人无依据且恶意执行均可能导致赔偿责任。
一般信息,更新于2026年10月10日。具体程序及期限应根据个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