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土耳其被查封资产变现的完整法律指南,从估价、电子拍卖直至出售所得的分配
土耳其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查封(haciz)是一项临时措施:执行官对债务人的资产设置法律上的扣押,但仅凭这一点并不能实现债权的清偿。实际的清偿要求将这些资产通过出售变现,再将所得用于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这就是土耳其执行法中被称为变价原则(paraya cevirme ilkesi)的原则。
在本文中,我们阐述被查封资产在土耳其强制执行程序中出售的完整流程,涵盖法律框架、出售申请及其期限、估价流程、拍卖公告的准备与公布、电子拍卖流程、拍卖的确定与可能的撤销、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程序,以及出售所得的分配。
无论您是寻求执行判决的债权人、其财产已被查封的债务人,还是对拍卖所得或被查封资产享有利益的第三方,理解这一流程都至关重要。在Bayraktar Attorneys(巴伊拉克塔尔律师事务所),我们代理执行程序中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变价原则
土耳其执行法中出售流程的基础原则是变价原则(paraya cevirme ilkesi)。根据这一原则,债权人的债权并非通过将债务人的资产直接转移给债权人来清偿。相反,被查封的资产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债权人从所得中获得清偿。债权人的权利针对的是出售所得,而非资产本身。
这一原则具有多项功能:
它防止资产以低于其市场价值的价格被处置,因为公开拍卖中的竞价旨在确立一个市场价格。
它通过确保资产不会仅以任意价值转移给债权人、而是以竞争方式出售,来保护债务人。
它创造了一种公平的分配机制,使多个债权人能够按照其法律优先顺位共享所得。
它将执行流程置于执行办公室的监督之下,为各方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
土耳其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出售流程主要受《执行与破产法》(Icra ve Iflas Kanunu,第2004号法律,下称EBC)规范。通过第7343号法律引入的电子拍卖大幅使这一流程现代化,要求所有出售均须通过司法部在国家司法信息系统(UYAP)下运营的电子销售门户(e-Satis Portali)进行。
出售申请:谁可以申请以及何时申请
2.1. 谁可以申请出售?
在EBC的传统框架下,只有债权人才能申请出售被查封的资产。第7343号法律引入了一项重大变化:债务人现在也可以申请出售其自己被查封的资产。这一改革使债务人能够在执行流程中扮演更为主动的角色,摆脱被动的地位。
通过自行申请出售,债务人可以:
申请出售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的资产,从而可能使其他资产上的查封被解除。
寻求解除未被出售资产上的查封。
重新获得处置清偿债务所不需要的资产的自由。
这一变化反映了一项更广泛的政策,即鼓励债务人在执行流程中予以配合,而不仅仅是被动承受,并且它提高了债务得以解决的速度。
2.2. 出售申请的期限
EBC对出售申请规定了严格的期限。一般规则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必须在查封实际执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出售。期限自查封实施之日起算,而非查封令签发之日。
对于迅速贬值、维护费用高昂或以其他方式面临变质风险的动产,存在一项例外。在此类情况下,执行官可以主动下令出售而无需等待申请,以防止资产贬值或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2.3. 未及时申请出售的后果
如果未在一年期限内提出出售申请,查封即依法失效(haciz duser)。当查封失效时,对被查封资产的法律扣押即告终止,债权人失去该查封的保护。
然而,必须作出一个重要的区分:查封的失效并不意味着执行案卷已经关闭。债权人可以在同一执行案卷内申请重新查封。所失去的仅是该项特定的查封;基础的执行程序仍然继续。
重要提示 错过一年出售申请期限是执行程序中最常见的程序性错误之一。如果您是债权人,请仔细追踪查封日期,并确保在一年期限内提交出售申请。如果错过期限且查封失效,您将需要重新启动查封流程,这会增加清偿的时间和成本。 |
被查封资产的估价
3.1. 估价的目的与法律依据
在被查封资产可以付诸拍卖之前,必须确定其市场价值。这一被称为估价(kiymet takdiri)的流程是EBC所要求的,以确保资产以尽可能接近其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估价决定了拍卖中的起拍价:第一轮竞价能够构成有效出售的最低价格,被设定为估价数额的50%。
对于不动产,估价流程尤为详尽,并且与动产的估价分别加以规范。
3.2. 不动产的估价
不动产的估价要求指定一名独立且公正的专家来评估财产的价值。估价流程如下进行:
专家亲赴财产所在地进行实地勘查。
专家参照财产的位置、特征、物理状况、当前市场状况以及其被使用的用途来评估财产的价值。
影响估价的所有因素,包括财产上的任何法律负担或限制,都在专家报告中以充分的理由加以列明。
执行官有义务将登记于产权证上的任何法律相关事项告知所指定的专家,例如抵押、查封或地役权,因为这些事项影响财产的价值以及任何潜在买受人的法律地位。
3.3. 估价报告的送达与异议权
估价一经完成,专家报告必须妥善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这一送达十分重要:当事人不能仅因报告未按照程序规则送达而丧失其异议权。
希望对估价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报告妥善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如果报告从未送达,或以程序上有瑕疵的方式送达,则七日期间自当事人实际知悉报告之日起算。
对估价提出异议
估价报告决定了拍卖的起拍价,因此直接影响债权人(希望财产以足以清偿债务的价格出售)和债务人(希望财产得到准确估价以保护其权益)双方。因此,双方均有权对其认为不准确的估价提出异议。
异议的程序依据
对估价的异议是根据EBC的规定,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诉(sikayet)的方式提出的。如上所述,当事人可以在报告妥善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对报告提出异议。
谁可以提出异议?
以下当事人有资格对估价提出异议:
债务人:其可能认为财产被低估,从而减少了债务清偿后返还给他们的权益。
债权人:其可能认为财产被高估,这可能使其更难以在估价所要求的百分比下实现有效出售。
抵押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第三方:其在所得中的优先权利可能受估价影响。
常见的异议理由
对估价报告的异议通常基于以下理由:
评估价值显著低于或显著高于实际市场状况。
报告包含技术性错误、分析不足或评估流于表面。
对专家的资质或公正性存在严重疑问。
财产的法律状态(抵押、查封、批注)未被适当考虑。
报告的送达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异议的法院程序
执行法院基于案卷审查异议。如果它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评估,可以指定一名新的专家并下令对财产重新估价。在异议获得支持的情况下,现有估价被撤销并取得新的估价报告。在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原估价成为终局,出售按该数额进行。
重要提示 在所有异议期间届满或所有异议得到解决之前,估价不能被确定为终局。出售在法律上不能基于有争议的估价进行。反之,估价中的任何缺陷或错误,如果在异议期间未被质疑,则可能在出售发生后构成申请撤销拍卖的依据。 |
拍卖公告与拍卖前的准备
5.1. 拍卖公告的内容
估价一经确定为终局,执行办公室即准备一份拍卖公告(satis ilani)。EBC规定了这份公告的最低内容:
所出售资产的类型、性质和重要特征。
由估价确定的估定价值(muhammen bedel)。
可以找到或查看资产的地点。
拍卖的日期和时间段。
拍卖将通过电子销售门户(e-Satis)进行这一事实。
5.2. 电子销售门户(e-Satis)与公布
在第7343号法律引入的改革之后,所有执行出售均通过e-Satis门户(esatis.uyap.gov.tr)进行,这是由司法部运营的官方电子销售平台。使用该门户并非可自由裁量:它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在该门户上公布拍卖公告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行政上的选择。
除在e-Satis门户上公布外,公告还可以在法院公告栏上公布,并在执行官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在当地报纸上公布。e-Satis门户的公布触及尽可能广泛的受众,是吸引竞争性出价的主要渠道。
5.3. 公布时间表
拍卖的日期和时间必须至少在拍卖开始前15天公布。这一至少15天的提前通知期是强制性的,其存在是为了确保潜在的竞买人有充分的时间审阅公告、查看财产、安排融资并存入所需的保证金。
公告在e-Satis门户和法院公告栏上持续公开可查,直至拍卖结束。这种持续的可获取性确保出售触及尽可能广泛的潜在买受人群体,增加竞争压力以及资产以其市场价值或接近市场价值的价格售出的可能性。
5.4. 负担清单(Mukellefiyetler Listesi)
对于不动产的出售,执行官须在出售前准备一份负担清单。该清单列明财产上所有依法登记的负担,包括:
查封批注
抵押
地役权与役权
其他限制性批注
该清单送达债务人以及在财产上已登记查封的债权人。当事人有三天时间对清单提出异议。在此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清单成为终局。负担清单对潜在买受人十分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哪些法律负担将因出售而消灭、哪些将继续存续。
5.5. 拍卖规范(Artirma Sartnamesi)
执行办公室准备一份规范拍卖进行的拍卖规范文件。该文件列明:
参加拍卖所需的文件。
所需保证金的数额(估定价值的10%)。
出售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以电子方式提交出价的规则。
拍卖规范作为规范出售中所有参与者权利义务的法律框架,并为出售交易本身提供法律依据。
电子拍卖流程
6.1. 时间安排与一般规则
在估价确定为终局且拍卖公告公布之后,拍卖开始。所有执行出售现在均专门通过e-Satis门户的电子拍卖机制进行,该机制已整合进UYAP国家司法系统。实体拍卖已被完全取代。
拍卖分两轮进行:
第一轮拍卖(Birinci Artirma)
公布的日期必须至少在拍卖公告公布之后15天。
公开竞价期通过e-Satis系统持续7天。
在此期间,用户通过门户提交出价,期间结束时的最高出价赢得购买权,但须满足下文第6.2节所列的有效性条件。
第二轮拍卖(Ikinci Artirma)
如果第一轮拍卖未能产生有效出售(因为未收到合格出价),则举行第二轮拍卖。
第二轮拍卖的日期必须设定在第一轮拍卖结束后不迟于一个月,且公告必须重新公布。
第二轮拍卖也通过e-Satis平台持续7天,并适用与第一轮相同的规则。
6.2. 出价的有效性条件
在土耳其的执行拍卖中,仅仅提交最高出价不足以完成购买。要使出价有效并使出售得以确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累积条件:
条件1:50%规则
出价必须至少达到由终局估价报告确定的估定价值(muhammen bedel)的50%。低于估定价值50%的出价不能构成有效出售,无论它们是否为所提交的最高出价。
条件2:优先债权人规则
出价必须超过在资产上登记债权的所有担保(优先)债权人债权的总额,例如抵押债权人(rehin alacaklilari)和持有质权的债权人。这一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担保债权人从出售所得中获得完全清偿。如果出价不足以覆盖担保债权总额,出售将无法满足这些债权人,资产也不能有效地被出售。
条件3:费用规则
出价还必须足以覆盖出售本身的成本和费用,包括执行官的费用、专家费用、公布费用以及出售流程的其他直接成本。这些成本由执行办公室指定,并在拍卖公告中列明。
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出价才有效。满足50%规则和费用规则但不能覆盖担保债权人债权总额的出价,不会构成有效出售。在第一轮拍卖中没有任何出价满足全部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执行办公室必须进入第二轮拍卖。 |
6.3. 保证金要求
希望参加电子执行拍卖的每一个人,在其能够通过e-Satis系统提交出价之前,都必须存入一笔保证金(teminat)。系统在未事先核实保证金已存入之前,不会接受出价。
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数额为资产估定(估计)价值的10%。
须存入执行办公室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保证金存入得到确认之前,无法在e-Satis系统中录入出价。
保证金要求的豁免
以下当事人免于存入保证金的要求,但须在拍卖结束前一天营业时间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办公室:
申请出售的债权人。
在共有解除程序中对所出售资产持有份额的人。
这些当事人必须参照其债权或份额比例证明其豁免身份,并在所要求的时限内向执行办公室提交这一文件,以取得豁免资格。这一机制将真正的参与者与投机性竞买人区分开来,并确保拍卖的完整性。
6.4. 拍卖期间的竞价规则
若干具体规则规范电子拍卖期间竞价的进行:
最低加价幅度:每次出价必须比之前的最高出价至少高出估定价值的千分之五(0.5%),且无论如何不得低于1,000土耳其里拉。这防止了会人为延长拍卖的微小递增出价。
最高出价的不可撤回性:在拍卖期间任一时刻持有最高出价的人,在其保持该地位期间不能撤回其出价,也不能撤回其保证金。这确保了参与的承诺性和严肃性。
最后时刻延长规则
如果在拍卖期间的最后10分钟内提交了新的出价,系统会自动将拍卖延长3分钟。在这一最后时段内每次后续出价都会再增加3分钟。然而,总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这一规则旨在防止最后一秒的出价操纵,并允许所有利害关系方对晚到的出价作出回应。司法部有权延长、缩短或取消这一自动延长机制。
身份保护
参加e-Satis拍卖的竞买人的身份受到保护。参与者提交的身份信息仅对负责管理拍卖的系统管理员可见。其他参与者和公众成员无法看到竞争性竞买人的身份。这一系统既确保了竞价流程的透明度,又确保了参与者身份的保密性,创造了一个同时兼具公开与公平的环境。
拍卖的确定与撤销
7.1. 拍卖的确定(Ihalenin Kesinlesmesi)
拍卖结束时,提交最高有效出价的人成为买受人。然而,出售并不立即成为终局。自拍卖之日起必须经过强制性的7天等待期,出售才告确定。
在这7天期间内,任何有资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拍卖的申请。如果在7天内未提出此类申请,或在此期间提出的任何申请被驳回,则拍卖成为终局,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出价人。
7.2. 撤销拍卖的申请(Ihalenin Feshi)
认为拍卖以在法律上有瑕疵的方式进行的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拍卖。以下当事人有资格提出撤销申请:
债权人
债务人
对不动产享有利益的人,例如抵押债权人、用益权人及类似当事人
参加拍卖并提交出价的第三方(这些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须缴纳按比例计算的诉讼费,nispi harc)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所主张的程序违规已对其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仅有笼统的违规指控而无损害的证明是不充分的。
7.3. 撤销申请的期限
一般规则是撤销申请必须在拍卖之日起7天内提出。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期限自不同的起算点开始:
拍卖公告的送达有瑕疵
在与拍卖相关的事项中提供误导性信息
拍卖过程中的串通或欺诈
在这些特殊情形下,7天期间自当事人知悉相关情形之日起算。然而,在所有情况下,申请必须在拍卖公告之日起不迟于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期间是不能延长的绝对最长期限。
7.4. 撤销的理由
最常被援引的执行拍卖撤销理由包括:
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拍卖公告存在瑕疵
拍卖所依据的估价已过时(自进行估价以来已过去大量时间且市场状况已发生变化)
拍卖在与公告所指定的不同时间或地点进行
买受人对财产的特征或法律状态被误导
拍卖过程中的串通(fesat)
法院程序与费用
执行法院通过一种将言词审理要素与基于案卷的审查相结合的程序来审理撤销申请。如果申请被驳回,法院可以命令申请人支付拍卖价款10%的罚款。然而,在申请纯粹基于程序性理由(例如错过期限)被驳回的情况下,此罚款不适用。
撤销的后果
如果拍卖被撤销,出售即被撤销,财产的所有权恢复至拍卖前的状态。出售价款在扣除任何适用的扣减后返还给买受人。在买受人于拍卖与撤销之间的期间占有某项不动产的情况下,他们无需为该期间支付占用补偿金(ecrimisil)。然而,他们必须返还财产本身,并且还必须返还在该期间从中获得的任何利润或收益,同时有权就他们在财产上支出的必要和有益费用主张偿还。
出售的完成与产权过户(不动产)
a. 出售的确定
公开竞价结束时,执行办公室准备一份出售记录(satis tutanagi),记录成功竞买人的身份、所出价格以及提交的保证金。自此记录之日起,根据EBC第134条,可以提出撤销拍卖申请的7天期间开始起算。如果未提出撤销申请且出售记录成为终局,则拍卖完成。
b. 出售价款的支付
中标的竞买人有义务在执行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内,以一次性总额且不作任何扣减的方式向执行办公室支付全部出售价款。如果成功竞买人未能在所要求的期限内支付:
出售被视为无效。
保证金被没收并作为收入上缴国库。
资产被重新付诸出售。
这一后果旨在确保只有真正有意向的买受人参加执行拍卖,并遏制在没有财务能力或意图完成购买的情况下提交出价。
c. 不动产的产权过户
在不动产出售中,一旦出售确定且出售价款全额支付,执行办公室即签发一份不动产出售文件(tasinmaz satis belgesi)。该文件被送往相关的土地登记办公室。
土地登记完成过户登记后:
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新所有人。
产权证上的查封、抵押和批注被涂销,但法律规定的某些例外除外。
在产权过户时涂销抵押及其他登记负担,是执行出售对财产买受人而言最重要的法律后果之一。在执行出售中的买受人通常取得产权清洁的财产,清除了出售时登记的负担,但须遵守关于哪些负担存续的规则。强烈建议在出价前寻求法律意见。 |
出售所得的分配
在拍卖确定且出售价款支付之后,所得按照既定的优先顺序进行分配。在多个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情况下,这一分配流程尤为重要。
a. 优先支付
执行办公室首先从所得中扣除出售本身的成本,包括:
拍卖和电子销售流程的成本
执行程序和查封流程的成本
b. 向债权人支付
扣除出售成本后剩余的金额分配给债权人。在执行案卷中有一名以上债权人的情况下,执行办公室准备一份分配表(sira cetveli),列明支付的顺序。按照债权人的法律优先顺位向其支付。例如,以所出售财产上的抵押作担保的债权人,在出售所得的分配中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人。
c. 剩余款返还债务人
在出售所得超过满足所有债务和覆盖所有成本所需总额的情况下,剩余款返还给债务人。这是对债务人的一项重要法律保护:执行流程不允许债权人以债务人为代价获利。出售价款超过债权和成本总额的任何金额都归债务人所有。
出售流程一览
阶段 | 关键规则 |
出售申请 | 自查封之日起1年内;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则查封失效 |
估价 | 指定独立专家;向当事人送达报告;自送达起7天异议期 |
估价异议 | 向执行法院提出;法院可指定新专家;估价须在出售进行前成为终局 |
拍卖公告 | 在拍卖前至少15天于e-Satis门户公布;须包括资产详情、估定价值、拍卖日期 |
负担清单(不动产) | 由执行办公室准备;送达债务人和查封债权人;3天异议期;无异议则成为终局 |
拍卖规范 | 规定参加规则、保证金要求(10%)、支付条款 |
第一轮拍卖 | 7天在线竞价期;若同时满足50%规则、优先债权人规则和费用规则则有效 |
第二轮拍卖 | 若第一轮失败;在第一轮拍卖后1个月内举行;适用相同的有效性规则 |
竞买保证金 | 估定价值的10%;在录入出价前存入;豁免:申请出售的债权人、共有解除当事人 |
加价幅度 | 至少为估定价值的0.5%;最低1,000土耳其里拉;每次出价最后时刻延长3分钟;最长共延长1小时 |
确定 | 拍卖后7天等待期;若未提出撤销申请或申请被驳回则成为终局 |
撤销 | 由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方或竞买人提出;一般在7天内;1年最长期限 |
撤销理由 | 公告有瑕疵、估价过时、时间/地点错误、买受人被误导、串通 |
产权过户(不动产) | 执行办公室签发出售文件;土地登记过户;负担被涂销 |
所得分配 | 先扣出售成本;再按顺位向优先债权人支付;剩余款返还债务人 |
如果第一轮或第二轮拍卖均未收到有效出价,会发生什么?
如果第一轮和第二轮拍卖均未产生满足全部三个有效性条件的有效出价,执行案卷不会自动关闭。债权人可以申请进一步查封或采取其他可用的执行机制。具体程序取决于资产的性质和案卷的情况。
作为债务人,我可以阻止我财产的出售吗?
债务人可以通过在拍卖确定之前的任何时点支付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未清偿债务,来阻止被查封财产的出售。在有真实理由质疑估价或出售的程序进行的情况下,债务人还可以在适当的阶段提出异议。认为执行程序本身存在瑕疵的债务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寻求救济。
在执行拍卖中的买受人实际获得什么?
在已确定的执行拍卖中的买受人取得资产的合法所有权,(对于不动产而言)以其名义登记在土地登记处。出售时登记在财产上的大多数查封、抵押和批注在过户时被涂销,使买受人取得基本清洁的产权。然而,某些地役权和权利可能视其性质和登记状态而在出售后存续。强烈建议在出价前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我可以在出价前查看财产吗?
可以。在e-Satis门户上公布的拍卖公告包括有关财产位置的信息。潜在买受人有权在拍卖前查看财产。我们建议所有潜在买受人在提交出价前亲自查看财产,并审阅产权证记录、负担清单以及任何可获得的关于资产的技术信息。
在执行拍卖中购买有哪些风险?
主要风险包括:第三方可能在拍卖后提出撤销申请,若申请成功将使出售无效;财产可能带有在出售后存续的负担;财产在物理上可能与拍卖公告中的描述不同;以及取得可能被债务人或第三方占用的财产的实际困难。在出价前寻求法律意见可显著降低这些风险。
在土耳其,整个执行出售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时间表因估价是否被质疑、第一轮拍卖是否产生有效出售,以及是否提出撤销申请而有显著差异。从查封到第一轮出售的确定,一个相对简单的案件可能需要四到八个月。有争议的估价、多轮拍卖以及撤销程序可能使这一时间表大幅延长。
e-Satis门户的作用是什么,我在哪里可以找到它?
e-Satis门户(esatis.uyap.gov.tr)是由司法部运营并与UYAP国家司法系统整合的官方电子销售平台。所有执行拍卖公告都在该门户上公布,所有出价都通过它提交。该门户可公开访问。潜在买受人必须先注册并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保证金,然后才能提交出价。
如果我中标,但另一方的撤销申请获得成功,我的保证金会怎样?
如果在购买价款已支付之后,因另一方提出的撤销申请获得成功而使拍卖被撤销,出售价款将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不承担导致撤销的程序瑕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尽管占有的处理以及在过渡期间的任何利润和费用涉及一套特定的法律制度,如上文第7.4节所述。
土耳其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查封资产的出售与拍卖是一个技术上复杂的流程,受详尽的法定规则规范,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买受人都有重大的财务后果。通过e-Satis门户转向电子拍卖使这一流程更加透明和易于参与,但它也引入了必须在每个阶段加以遵守的新的程序性要求。
无论您是寻求将查封转化为实际清偿的债权人、希望在出售流程中保护自身权利和权益的债务人,还是考虑参加执行拍卖的买受人,理解规范流程每个阶段的规则都至关重要。
在Bayraktar Attorneys,我们就土耳其执行程序的各个方面为客户提供咨询和代理。如果您对执行出售流程有疑问、需要质疑估价或拍卖,或正在考虑在执行拍卖中购买财产,我们随时可以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