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籍权是个人自出生之时起即拥有的、不可侵犯且不可剥夺的权利。这项权利保护个人与其因国籍而联系的社会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并在《土耳其宪法》中得到承认和保护。
我国《宪法》第 66 条第 3 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的国籍,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丧失。
根据现行第 5901 号《土耳其国籍法》,其援引了《欧洲国籍公约》,表明对该公约的遵守。《欧洲国籍公约》第 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其国籍",强调国籍的丧失不应是任意的。
此外,同一公约第 7 条列举了丧失国籍的正当理由,其中包括"自愿取得另一国籍"。这被视为丧失国籍的理由之一。关于相反的路径,我们的出生取得土耳其国籍指南解释了国籍最初是如何取得的。
放弃土耳其国籍的条件规定在《土耳其国籍法》第 25 条中。符合这些条件的个人可由部委批准或获得放弃证明。放弃土耳其国籍的条件如下:
希望放弃土耳其国籍的个人必须满足所有这些条件。如果其中任何一项条件未得到满足,则无法放弃土耳其国籍。
发放给希望通过取得另一国国籍来放弃土耳其国籍者的文件,会根据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此事项规定在《土耳其国籍法》第 26 条中。该条款定义了两种不同的文件:放弃许可文件和放弃文件。
放弃许可文件由部委发放给那些为取得另一国国籍而请求批准放弃土耳其国籍的人。其有效期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为两年。
在此期间,必须向相关省级主管机关,或者如在国外则向外交使团、总领事馆或领事馆,提供证明已取得另一国国籍的信息和文件。未能提供的,放弃许可文件将失效。
放弃文件发放给能够证明其已取得或必将取得另一国国籍(作为取得放弃许可之结果)的个人。如上所述,放弃国籍者必须已取得或已确切证明将取得另一国的国籍,这一点至关重要。
总而言之,个人在符合资格的情况下将首先取得放弃许可文件,如果在此后两年内满足放弃条件,则会签发放弃文件。要取得放弃文件,必须证明已取得或必将取得另一国的国籍。
根据《土耳其国籍法》第 27 条,满足放弃土耳其国籍必要条件的个人将凭其签名获得放弃文件。随着该文件的交付,此人丧失土耳其国籍,其在人口登记中的记录被注销,并自该丧失之日起受外国人待遇。
如果放弃土耳其国籍的人已婚,除非放弃者为父母一方,否则放弃不会影响其配偶的国籍。在此类情形下,如果放弃国籍的父母一方提出请求且另一方父母同意,则子女也将随其父母一同丧失土耳其国籍。
如果另一方父母不予同意,则子女的国籍状态将由法院裁决确定。
如果放弃国籍会使子女成为无国籍人,则不适用上述规定,且不会准予为子女放弃国籍。
放弃国籍是个人通过有权决定而丧失国籍的一种途径,但满足所规定的条件并不保证享有放弃国籍的绝对权利。
如上所述,利害关系人必须向相关机关申请放弃许可,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部委可以批准放弃土耳其国籍。
部委没有义务给予批准,但不得任意行事,且必须建立有正当理由的行政程序。因此,如果满足所需条件且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申请人可获准放弃国籍。
在放弃申请被行政机关驳回的情形下,个人有权针对该行政决定提起撤销之诉。
最后,如本文所述,通过满足必要条件而丧失土耳其国籍的个人,日后有可能重新取得土耳其国籍。有关此事项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关于蓝卡持有人与重新取得土耳其国籍的文章。
希望放弃土耳其国籍的个人必须亲自向省级人口与国籍管理局申请。如果希望放弃土耳其国籍的人在国外,则可以向其居住国的土耳其外交使团或领事馆申请。
在取得放弃许可文件后,取得外国国籍并不自动意味着个人已丧失土耳其国籍。要证明在申请放弃许可后取得了外国国籍,必须向相关机关(土耳其境内的省级人口与国籍管理局)出示表明取得外国国籍的文件。只有在此之后,经签署放弃文件,此人才会被视为已放弃土耳其国籍。
出生即为土耳其公民、但通过取得放弃许可而放弃国籍且符合某些例外情形的个人,仍可享有授予土耳其公民的权利,但有少数例外。
这些个人被称为"蓝卡持有人"。蓝卡持有人与土耳其公民之间的显著差异包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免除兵役义务。此外,他们不得在公共服务中担任常任职位,但可以在公共机构中担任雇员、临时或合同制人员等职位。
然而,他们可能无法享有免税进口车辆或家用物品的特权。要有资格享有这些权利,蓝卡持有人必须出示蓝卡。如果您还需要跨法域更新个人信息,我们关于作为双重国籍者变更姓名或姓氏的指南可能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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