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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成员在现代办公室中讨论土耳其公司法下的竞业禁止义务

在土耳其现代的自由经济中,自由竞争原则构成商业生活的基石。《土耳其宪法》第48条保障每个人在其选择的领域内工作和订立合同的自由。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为防止竞争被滥用,立法者在《土耳其商法典》(TCC)下引入了若干限制。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竞业禁止义务(rekabet yasağı),它对股份公司(anonim şirket)的董事会成员股东适用方式不同。

本文解释竞业禁止原则在土耳其公司法中如何运作、对公司管理者施加的限制范围,以及股东如何也可能通过合同安排受到约束。


I. 董事会成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在股份公司中,握有管理权的人被禁止从事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商业活动,或参与竞争性企业。这一限制基于《土耳其商法典》(TCC)第369条对董事会成员规定的注意与忠实义务。该条明确规定,董事会成员和负责管理的人员必须勤勉地履行职责,并按照诚信原则维护公司利益。这一义务与股份公司中董事会成员更广泛的责任与义务并行存在。

该规则旨在防止董事利用公司机密信息或商业机会为其个人利益或另一家公司谋利。即使管理权被授予执行董事(murahhas müdürler),这些人仍受相同的注意与忠实义务约束——这意味着竞业禁止义务同样适用于他们。

TCC 第396条下的法律依据

根据TCC 第396条第(1)款

「董事会成员未经股东大会许可,不得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从事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商业交易,也不得在从事同类业务的另一家公司中担任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如果董事会成员违反这一规定,公司可以:

  • 主张损害赔偿

  • 视该交易为代表公司所作,或

  • 主张从该交易中获得的任何利益归公司所有

该限制是绝对的吗?

针对董事会成员的竞业禁止规则在性质上并非强制性(emredici)。它可以通过给予明确许可的股东大会决议予以解除。要使某项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不得自由作出相反决定,然而第396条明确允许股东授权成员从事此类活动。

限制的范围

第396条禁止两类主要行为:

  1. 从事属于公司活动范围内的商业交易
    该限制并不适用于公司章程中列明的每一项可能的经营范围,而仅适用于公司在实践中实际从事的领域。

  2. 成为竞争性公司的无限责任合伙人
    这包括作为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加入普通合伙、合名公司或两合公司(komandit şirket)。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中担任有限合伙人或股东不属于该禁止范围。

违反的后果

如果董事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公司可以:

  • 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 接受该交易,视同由公司自身所为,或

  • 要求转移董事所获得的利益

这些选择可由未违反该规则的其余董事会成员行使。根据TCC 第396条第(3)款,此类主张必须在以下期限内提出:

  • 自发现违反之日起3 个月内,且

  • 无论如何,自行为之日起 1 年内
    未在这些期限内行动将导致公司权利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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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土耳其商法典》并未对股份公司的股东施加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相关规定(特别是第369条和第396条下的规定)仅适用于董事会成员以及积极参与管理的个人。

然而,缺乏法定规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完全自由地作出违背公司利益的行为。土耳其法律承认,虽然股东不受"忠实义务"约束,但他们仍必须依照诚信原则(Türk Medeni Kanunu 第2条)行事,并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害。

学理与实务

对于股东是否可能间接落入竞业禁止义务的范围,法律学者们意见不一:

  •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不受任何竞业禁止限制,除非他们担任管理职务。

  •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也应避免竞争性活动,尤其是当其行为损害公司或违反诚信时。

为避免模糊,公司常在股东协议中加入竞业禁止条款。即使不存在法定义务,此类条款也会创设明确的合同义务。在实务中,竞业禁止条款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即可以纳入股东协议但不能纳入公司章程的条款

以股东协议作为解决方案

根据TCC 第329条第2款,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其出资承诺为限。然而,通过股东协议,各方可以:

  • 施加额外义务,包括竞业禁止条款

  • 界定此类禁止的范围、期限和地域限制,或

  • 明确声明股东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义务

在起草这些协议时,限制必须保持合理且相称至关重要。法院将使过度限制个人经济自由的过于宽泛的条款无效。例如,在其日期为 11 June 2015 的判决(第11民事庭,E. 2014/11565,K. 2015/8187)中,最高上诉法院(Yargıtay)裁定一项为期 15 年的竞业禁止条款因过度限制工作权而无效

实务中通常接受的合理期限包括:

  • 在股东参与公司期间,以及

  • 退出公司后的 2 至 5 年。

代表公司法中竞业禁止协议的概念插图,展示两位商人在一个红色禁止标志前握手,象征股东与董事会成员之间的竞争限制。

III. 结论

在股份公司中:

  • 董事会成员依据TCC 第396条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该义务仅可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予以解除。

  • 由于被授权的经理和执行董事负有忠实与注意义务,该限制同样适用于他们。

相反:

  • 股东不受竞业禁止规则的法律约束,除非通过股东协议以合同方式施加

  • 相反,如果其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将依据诚信一般原则不正当竞争之禁止加以评价。

因此,寻求避免未来纠纷的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明确规范竞业禁止义务,确保此类条款在土耳其法律下保持合法、相称且可执行。一项相关的保障措施是保密协议(NDA),它保护公司的机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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