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耳其商法典》(TCC)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有两个机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本文中,我们概述董事会成员的职责与义务。
以下是董事会不可转让且必要的职能与权力: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董事负有客观的注意义务,须谨慎审慎地行事,并遵守诚信规则以维护公司利益。这意味着董事必须始终以审慎管理者的注意履行其职责,其标准高于一般的注意义务。
公司的代表:董事应在公司与股东及外部各方的往来中代表公司。
股东的平等对待:董事必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平等对待股东。
若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则禁止其参加相关会议。这涵盖其直系尊亲属与卑亲属、配偶、血亲以及至第三等亲(含第三等亲)的姻亲的个人利益。
与公司进行交易的限制: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不得代表自己或他人与公司进行任何交易。非股东董事及其非股东亲属,包括其直系卑亲属与尊亲属、配偶、血亲以及至第三等亲(含第三等亲)的姻亲,均不得从公司取得资金借款。公司亦不得为上述各方提供担保、保证或抵押,不得承担其义务或债务。
与公司竞争的禁止: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不得以自己或第三方的名义从事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商业交易。此外,董事不得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与公司从事同类商业业务的公司。我们在关于董事与股东竞业禁止义务的文章中对这些限制作了进一步探讨。
董事被禁止泄露任何被视为机密的资料;他们必须对任何与公司相关的信息保密。这被视为源自董事与公司关系的忠实义务的一部分。
若董事因过失违反源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职责,则应对其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土耳其商法典》规定了以下责任情形:
对于与公司设立、增资与减资、合并、分立、类型变更以及证券发行相关的任何虚假、欺诈、伪造或不实的文件、招股说明书、承诺、声明或保证的出具、宣示或参与,以及隐瞒真相和其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董事应承担责任。
虚假出资主张及明知无力支付:对于关于公司资本的虚假陈述,以及批准由无支付能力的人作出的出资承诺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和利息,董事应承担责任。
估值中的舞弊:在对实物出资或公司及拟收购标的物的价值进行估值过程中从事舞弊的董事,应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负责。
公开募资:董事为设立公司或扩充其资本而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属违法行为。
若一名以上的董事应对同一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各董事应在损害可归责于其个人的范围内与其他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向董事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原告发现损害及责任人之日起两年,或自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届满(以较晚者为准)而消灭。但是,若该行为可依《土耳其刑法典》受到处罚且适用更长的诉讼时效,则该时效同样适用于赔偿案件。对董事责任之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商事法院。
对于其他公司形式,这些义务在若干重要方面有所不同。在设立公司之前比较不同架构,可参阅我们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述,并进一步了解在土耳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益处。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还享有独立的知情权,与上述董事职责并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