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土耳其,因坑洼或未设标志的开挖等道路缺陷造成的损害被视为行政行动(administrative action),因此在提起任何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责任机关提交强制性的书面申请。该申请必须在得知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事件发生之日起五年。如果行政机关在三十天内未作答复,该请求即视为被驳回,诉讼必须在该期限届满之日或明示驳回之日起六十天内提起。
在土耳其驾车,驾驶人会面临一系列并非由其自身造成的危险:未设标志的开挖、未予修复的坑洼、缺失的窨井盖、有缺陷的交通标志、无照明的道路施工,以及遗留在车行道上的杂物。如果损害由此类缺陷造成,该损失通常可以向负有责任的公共机关追偿。
大多数驾驶人从未提出此类索赔,原因要么是以为国家不能被起诉,要么是不知道存在一项强制性的前置步骤且期限很短。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而第二种代价高昂:这一领域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并且被严格适用。
本指南阐释公共机关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由哪个机构负责、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每一阶段的期限,以及哪些因素会减少索赔金额或导致索赔失败。
简要回答:道路缺陷造成的损害通常归因于行政行动(administrative action),而非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这意味着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责任机关提交强制性的书面申请。该申请必须在得知该行动及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该行动发生之日起五年。如果行政机关驳回申请,必须在收到通知后六十天内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在三十天内未作答复,该请求即视为被驳回,六十天的起诉期限自该三十天届满之日起计算。该索赔是向行政法院(idare mahkemesi)提起的全面审判之诉(损害赔偿之诉)。
在土耳其,公共机关可能因其履行或未履行职能的方式所造成的损害而承担责任。责任有两种不同的依据。
公务过错(hizmet kusuru)是指某项公共服务根本未运作、运作迟延或运作不当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各自构成独立的责任途径,因此有必要确定适用的是哪一种:
确定适用哪一种情形,决定了所需的证据。如果主张服务运作迟延,此前报告的证据及回应日期的证据就成为关键。如果主张服务运作不当,关键则在于有关施工标准的技术证据。
行政机关也可能基于风险原则或负担平等原则而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引起损害的活动本身具有危险性,或者特定个人因一项为公共利益而开展的活动承受了不成比例的负担,这一依据就具有意义。
在道路损害案件中,公务过错是通常的依据,但无过错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相关,在过错难以证明时不应被忽视。
我们关于土耳其何为行政行动的概述更详细地阐释了这一基础概念。
确定正确的被告是第一个实际步骤;一旦出错,申请就会被提交给一个不会审理它的机构,而期限却在继续进行。
责任通常按以下方式分配:
如果责任机构不明确,通常更可取的做法是在期限内向不止一个可能的机关提出申请,而不是把期限耗费在调查上。向错误的机关提出申请并不会中止期限的进行。
这是程序中最常被忽视的环节,而一旦遗漏,索赔将无法成立。
土耳其行政程序区分由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造成的损害和由行政行动(administrative action)造成的损害。
道路损害属于第二类。事先申请是提起诉讼的条件,而非可选步骤;未经事先申请而提起的案件将被驳回。
有两个期限适用,且两者都必须满足:
一年期限自知悉之日起计算,不一定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损害或责任方的身份是在之后才显现的,期限自那时起计算。五年期限是一个绝对的最长期限,无论何时知悉均适用。
申请应以能够证明提交日期的方式提出,在实践中这意味着经公证的正式通知函,或能够取得注明日期的回执的方式。如果期限日后发生争议,由申请人承担证明其按时提出申请的责任。
本节讨论的这一点上,已发布的指南经常出错,而这种错误会让索赔人输掉案件。
如果行政机关全部或部分驳回请求,必须在六十天内提起诉讼,自收到驳回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如果行政机关在三十天内未作答复,该请求即视为被驳回。此后,六十天的起诉期限自该三十天届满之日起计算。
常见的错误是以为默示驳回之前的等待期为六十天。实际上是三十天。索赔人如果等待答复六十天后才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耗去六十天起诉期限中的三十天;等待更久的人则可能完全超出期限。
实用规则很简单:在日程中记下申请后的第三十天,除非在此之前已收到答复,否则应视六十天的起诉期限自该日起计算。
对于最初向民事法院起诉的索赔人,存在一项有用的保障。如果全面审判之诉是向民事法院提起并因无管辖权而被驳回,则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不适用向行政机关事先申请的要求。
这对于在审判机构问题上获得错误建议的索赔人而言是一项实质性的保护,但不应将其作为一开始就正确起诉的替代。
索赔本身是向行政法院提起的全面审判之诉,请求赔偿因行政机关的行动所造成的损失。我们关于土耳其全面审判之诉的指南详细介绍了相关程序。
诉讼费用在起诉时缴纳,并按所主张的金额计算。我们关于土耳其诉讼费用结构的说明解释了这些费用的计算方式。
判决给予赔偿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三十天内执行该判决。如果行政机关未执行,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类索赔很少以缺陷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而是围绕因果关系和索赔人自身的行为进行抗辩。
如果驾驶人自身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所促成,赔偿金额将按比例减少。最常被提出的因素包括:相对于路况车速过快、未保持适当瞭望、以不适合可见路况的方式驾驶,以及无视已设置的标志。
索赔人如果在撞上坑洼时大幅超速行驶,将无法获得全额赔偿,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完全得不到赔偿。因此,应当在一开始就在证据中说明驾驶人自身的行为,而不是留待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机关经常会主张缺陷并未造成损害、损害在事件发生前就已存在,或者是某一介入事件导致了损害。能够证明损害形成机理及其与所主张缺陷相吻合的证据至关重要。
如果缺陷是突然出现的,且行政机关没有合理机会发现并消除该缺陷,则公务过错可能无法成立。正因如此,证明缺陷已存在一段时间或此前曾被报告的证据极具价值。
道路损害索赔的结果通常取决于事件发生后数小时内收集的证据,而不是数月后提出的论点。
证据保全这一点值得强调。坑洼一旦被填平,索赔的主要实物证据即已消失,而行政机关并无义务在索赔进行期间保留原状。
如果损害属于机动车全险的承保范围,可以依据保险单提出理赔。由此产生两点。
第一,依据保险单获得赔付并不会使对行政机关的索赔消灭;保险人在其已支付的范围内通过代位取得追偿该索赔的权利。
第二,保险单未承保的损失项目,包括免赔额、未承保的贬值损失以及使用损失,仍可由车主直接追偿。
如果已经提出保险理赔,对行政机关的索赔应在考虑保险人地位的基础上提出,并应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确定车主剩余利益的范围。
本文所述的框架并不限于道路缺陷。相同的程序和相同的期限适用于因行政行动引起的各类索赔,包括由市政工程、有缺陷的公共基础设施、未维护公共场所以及公共机关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
在每一种情形下,核心分析都是相同的:确定责任机关,证明损失源于行政行动而非行政行为,在期限内提出前置申请,并在申请被驳回或视为被驳回后的六十天期限内起诉。如需更全面的介绍,请参阅我们关于对土耳其公共机关采取法律行动的指南。
可以。公共机关应对公务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公共服务根本未运作、运作迟延或运作不当的情形。未予修复的坑洼、未设标志的开挖或有缺陷的交通标志,都可以构成索赔的依据;此类索赔经常被提出,并且在证据充分时经常获得成功。
是的,如果损害源于行政行动(道路损害即属此类)。向责任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是一项强制性的前提条件,未经申请而提起的案件将被驳回。这与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同,后者可以直接提起索赔。
自您得知该行动及损害之日起一年,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该行动发生之日起五年。一年期限自知悉时起计算,不一定自事件发生时起计算,但五年期限是一个绝对的最长期限,无论何时知悉均适用。
三十天,而不是六十天。如果行政机关在三十天内未作答复,您的请求即视为被驳回,六十天的起诉期限自该三十天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是该领域最常见、代价也最高的误解:等待六十天后才开始计算期限的索赔人,已经用掉了一半的起诉期限。
您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的次日起六十天内,向行政法院提起全面审判之诉。该期限被严格适用,应当保留驳回函及其送达日期,因为该日期决定了期限。
这取决于道路。市政当局通常负责市政辖区内的道路,大都市市政当局负责大都市省份内的主干道路,公路总局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公用事业单位对其自身工程产生的缺陷负责。如果责任不明确,通常更好的做法是在期限内向不止一个可能的机关提出申请,而不是把期限耗费在调查上,因为向错误的机构提出申请并不会中止期限的进行。
维修费用、维修后的贬值损失、使用损失(包括合理产生的替代车辆费用)、拖车和救援费用、专家费用、利息,以及造成人身伤害时的相关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贬值损失经常被忽视,但可能占索赔的相当大一部分。
可能会。如果您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所促成,赔偿金额将按比例减少。最常被援引的因素是相对于路况车速过快、未保持适当瞭望以及无视已设置的标志。最好在一开始就在您自己的证据中说明这些问题,而不是任由行政机关提出而无从回应。
不一定,但您的处境会变得较为不利,这正是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如此重要的原因。如果您预计缺陷会在索赔得到裁决之前被修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可以在缺陷仍然存在时确保进行专家检查。这一点应当立即考虑,而不是等到维修完成之后。
依据全险保险单获得的赔付并不会使对行政机关的索赔消灭;您的保险人在其已支付的范围内通过代位取得追偿该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未承保的损失项目,包括免赔额、未承保的贬值损失以及使用损失,仍可由您直接追偿。索赔应在考虑保险人地位的基础上提出。
不必。如果向民事法院提起的全面审判之诉以管辖权为由被驳回,则此后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不适用向行政机关事先申请的要求。这是一项有用的保障,但不能替代一开始就向正确的审判机构起诉。
行政机关必须在三十天内执行赔偿判决。如果行政机关未执行,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实践中,针对公共机关的赔偿判决会得到履行,但在时间上可能需要施加压力。
在离开之前拍摄缺陷和现场,包括能够显示缺陷大小以及没有警示标志的照片。索赔将根据现存的证据进行评估,而缺陷一经修复,实物证据便随之消失。其他一切,包括申请和诉讼程序,都可以事后准备。照片却不能。
在土耳其,因有缺陷的公共基础设施造成的损害是可以获得赔偿的,而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已相当完善。导致大多数索赔失败的不是法律立场,而是程序:未提出的强制性前置申请、被误解为六十天的三十天默示驳回期,以及在缺陷被修复之前未能收集的证据。
一旦理解,这一流程并不复杂。在现场拍摄一切。确定责任机关。在得知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在日程中记下第三十天。在驳回之日或该第三十天起六十天内起诉。每一步都很简单,而任何一步一旦错过,都会导致索赔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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