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yraktar-logo
Turkish Administrative Law book cover featuring the Council of State building with a Turkish flag, a judge’s gavel, scales of justice, and stacked law books in a classic legal design

快速解答

在土耳其,因坑洼或未设标志的开挖等道路缺陷造成的损害被视为行政行动(administrative action),因此在提起任何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责任机关提交强制性的书面申请。该申请必须在得知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事件发生之日起五年。如果行政机关在三十天内未作答复,该请求即视为被驳回,诉讼必须在该期限届满之日或明示驳回之日起六十天内提起。

在土耳其驾车,驾驶人会面临一系列并非由其自身造成的危险:未设标志的开挖、未予修复的坑洼、缺失的窨井盖、有缺陷的交通标志、无照明的道路施工,以及遗留在车行道上的杂物。如果损害由此类缺陷造成,该损失通常可以向负有责任的公共机关追偿。

大多数驾驶人从未提出此类索赔,原因要么是以为国家不能被起诉,要么是不知道存在一项强制性的前置步骤且期限很短。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而第二种代价高昂:这一领域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并且被严格适用。

本指南阐释公共机关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由哪个机构负责、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每一阶段的期限,以及哪些因素会减少索赔金额或导致索赔失败。

简要回答:道路缺陷造成的损害通常归因于行政行动(administrative action),而非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这意味着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责任机关提交强制性的书面申请。该申请必须在得知该行动及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该行动发生之日起五年。如果行政机关驳回申请,必须在收到通知后六十天内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在三十天内未作答复,该请求即视为被驳回,六十天的起诉期限自该三十天届满之日起计算。该索赔是向行政法院(idare mahkemesi)提起的全面审判之诉(损害赔偿之诉)。

1. 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土耳其,公共机关可能因其履行或未履行职能的方式所造成的损害而承担责任。责任有两种不同的依据。

1.1. 公务过错

公务过错(hizmet kusuru)是指某项公共服务根本未运作、运作迟延或运作不当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各自构成独立的责任途径,因此有必要确定适用的是哪一种:

  • 服务未运作。坑洼从未修复;危险处从未设置标志;应当进行的维护没有进行。
  • 服务运作迟延。缺陷已被报告,但直到损害发生后才作出回应。
  • 服务运作不当。维修存在缺陷;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充分或具有误导性;开挖处设置了围挡,但没有照明。

确定适用哪一种情形,决定了所需的证据。如果主张服务运作迟延,此前报告的证据及回应日期的证据就成为关键。如果主张服务运作不当,关键则在于有关施工标准的技术证据。

1.2. 无过错责任

行政机关也可能基于风险原则或负担平等原则而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引起损害的活动本身具有危险性,或者特定个人因一项为公共利益而开展的活动承受了不成比例的负担,这一依据就具有意义。

在道路损害案件中,公务过错是通常的依据,但无过错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相关,在过错难以证明时不应被忽视。

我们关于土耳其何为行政行动的概述更详细地阐释了这一基础概念。

2. 由哪个机关负责

确定正确的被告是第一个实际步骤;一旦出错,申请就会被提交给一个不会审理它的机构,而期限却在继续进行。

责任通常按以下方式分配:

  • 市政当局负责市政辖区内的道路,包括城市街道、人行道以及相关的排水和照明设施
  • 大都市市政当局负责大都市省份内的主干道路及其指定责任范围内的其他道路
  • 公路总局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
  • 省特别行政机构负责部分乡村道路和农村道路
  • 公用事业单位负责因其自身工程(包括供水、燃气、电力和电信基础设施)而产生的缺陷
  • 承包商及其发包方负责因按合同实施的工程而产生的缺陷,但承包商与委托机关之间的责任关系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责任机构不明确,通常更可取的做法是在期限内向不止一个可能的机关提出申请,而不是把期限耗费在调查上。向错误的机关提出申请并不会中止期限的进行。

3. 强制性前置申请

这是程序中最常被忽视的环节,而一旦遗漏,索赔将无法成立。

3.1. 为何必须提出

土耳其行政程序区分由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造成的损害和由行政行动(administrative action)造成的损害。

  • 由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例如违法解雇后的工资损失,允许直接提起全面审判之诉,无须事先申请。
  • 由行政行动造成的损害,例如车辆因开挖或道路维护不当而受损,要求在提起诉讼之前向责任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道路损害属于第二类。事先申请是提起诉讼的条件,而非可选步骤;未经事先申请而提起的案件将被驳回。

3.2. 申请期限

有两个期限适用,且两者都必须满足:

  • 自得知该行动及损害之日起一年,无论是通过书面通知还是其他方式得知
  • 无论如何,自该行动发生之日起五年

一年期限自知悉之日起计算,不一定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损害或责任方的身份是在之后才显现的,期限自那时起计算。五年期限是一个绝对的最长期限,无论何时知悉均适用。

3.3. 申请应包含的内容

  • 申请人及车辆的身份信息
  • 事件发生的日期、时间和具体地点
  • 对缺陷及其如何造成损害的描述
  • 所主张的量化损失,并附证明文件
  • 所依据的证据,包括照片、报告和专家评估
  • 明确的赔偿请求

申请应以能够证明提交日期的方式提出,在实践中这意味着经公证的正式通知函,或能够取得注明日期的回执的方式。如果期限日后发生争议,由申请人承担证明其按时提出申请的责任。

4. 申请之后的期限:一个常见且代价高昂的误解

本节讨论的这一点上,已发布的指南经常出错,而这种错误会让索赔人输掉案件。

4.1. 行政机关驳回申请的情形

如果行政机关全部或部分驳回请求,必须在六十天内提起诉讼,自收到驳回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4.2. 行政机关未作答复的情形

如果行政机关在三十天内未作答复,该请求即视为被驳回。此后,六十天的起诉期限自该三十天届满之日起计算。

常见的错误是以为默示驳回之前的等待期为六十天。实际上是三十天。索赔人如果等待答复六十天后才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耗去六十天起诉期限中的三十天;等待更久的人则可能完全超出期限。

实用规则很简单:在日程中记下申请后的第三十天,除非在此之前已收到答复,否则应视六十天的起诉期限自该日起计算。

4.3. 向错误法院起诉的情形

对于最初向民事法院起诉的索赔人,存在一项有用的保障。如果全面审判之诉是向民事法院提起并因无管辖权而被驳回,则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不适用向行政机关事先申请的要求。

这对于在审判机构问题上获得错误建议的索赔人而言是一项实质性的保护,但不应将其作为一开始就正确起诉的替代。

5. 全面审判之诉

索赔本身是向行政法院提起的全面审判之诉,请求赔偿因行政机关的行动所造成的损失。我们关于土耳其全面审判之诉的指南详细介绍了相关程序。

5.1. 必须证明的事项

  • 损害已经发生
  • 损害是由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 行政机关存在过错,或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依据
  • 损失的数额

5.2. 可获赔偿的损失项目

  • 车辆维修费用
  • 维修后的贬值损失,这一项经常被忽视,但金额可能相当可观
  • 维修期间的使用损失,包括合理产生的替代车辆费用
  • 拖车和救援费用
  • 专家及评估费用
  • 造成人身伤害的,相关损失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
  • 自适用日期起计算的利息

诉讼费用在起诉时缴纳,并按所主张的金额计算。我们关于土耳其诉讼费用结构的说明解释了这些费用的计算方式。

5.3. 判决的执行

判决给予赔偿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三十天内执行该判决。如果行政机关未执行,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 哪些因素会减少索赔金额或导致索赔失败

此类索赔很少以缺陷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而是围绕因果关系和索赔人自身的行为进行抗辩。

6.1. 与有过失

如果驾驶人自身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所促成,赔偿金额将按比例减少。最常被提出的因素包括:相对于路况车速过快、未保持适当瞭望、以不适合可见路况的方式驾驶,以及无视已设置的标志。

索赔人如果在撞上坑洼时大幅超速行驶,将无法获得全额赔偿,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完全得不到赔偿。因此,应当在一开始就在证据中说明驾驶人自身的行为,而不是留待行政机关提出。

6.2. 因果关系

行政机关经常会主张缺陷并未造成损害、损害在事件发生前就已存在,或者是某一介入事件导致了损害。能够证明损害形成机理及其与所主张缺陷相吻合的证据至关重要。

6.3. 不存在过错

如果缺陷是突然出现的,且行政机关没有合理机会发现并消除该缺陷,则公务过错可能无法成立。正因如此,证明缺陷已存在一段时间或此前曾被报告的证据极具价值。

7. 证据:真正决定胜诉的因素

道路损害索赔的结果通常取决于事件发生后数小时内收集的证据,而不是数月后提出的论点。

7.1. 在现场

  • 从多个角度拍摄缺陷,包括以参照物显示其大小和深度的照片
  • 拍摄车辆损坏情况以及车辆相对于缺陷的位置
  • 拍摄更大范围的现场,显示没有警示标志或围挡
  • 记录确切位置,包括街道名称、最近的门牌号,并尽可能记录坐标
  • 记下日期、时间、天气和光照条件
  • 取得任何目击证人的联系信息
  • 如果警察或宪兵到场,取得一份报告副本

7.2. 事后

  • 取得维修估价,并在维修后取得发票
  • 取得关于贬值损失的评估
  • 如果缺陷很可能在索赔得到裁决之前被修复,应考虑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便在缺陷仍然存在时确保对现场进行专家检查
  • 及时调取覆盖该地点的监控录像,因为录像往往在数日内即被覆盖
  • 调查该缺陷此前是否曾被报告,因为事先通知的证据会大大加强关于服务运作迟延的主张

证据保全这一点值得强调。坑洼一旦被填平,索赔的主要实物证据即已消失,而行政机关并无义务在索赔进行期间保留原状。

8. 与保险的关系

如果损害属于机动车全险的承保范围,可以依据保险单提出理赔。由此产生两点。

第一,依据保险单获得赔付并不会使对行政机关的索赔消灭;保险人在其已支付的范围内通过代位取得追偿该索赔的权利。

第二,保险单未承保的损失项目,包括免赔额、未承保的贬值损失以及使用损失,仍可由车主直接追偿。

如果已经提出保险理赔,对行政机关的索赔应在考虑保险人地位的基础上提出,并应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确定车主剩余利益的范围。

9. 道路损害之外

本文所述的框架并不限于道路缺陷。相同的程序和相同的期限适用于因行政行动引起的各类索赔,包括由市政工程、有缺陷的公共基础设施、未维护公共场所以及公共机关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

在每一种情形下,核心分析都是相同的:确定责任机关,证明损失源于行政行动而非行政行为,在期限内提出前置申请,并在申请被驳回或视为被驳回后的六十天期限内起诉。如需更全面的介绍,请参阅我们关于对土耳其公共机关采取法律行动的指南。

10. 常见问题

10.1. 我真的可以因坑洼造成的损害起诉土耳其公共机关吗?

可以。公共机关应对公务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公共服务根本未运作、运作迟延或运作不当的情形。未予修复的坑洼、未设标志的开挖或有缺陷的交通标志,都可以构成索赔的依据;此类索赔经常被提出,并且在证据充分时经常获得成功。

10.2. 起诉之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吗?

是的,如果损害源于行政行动(道路损害即属此类)。向责任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是一项强制性的前提条件,未经申请而提起的案件将被驳回。这与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同,后者可以直接提起索赔。

10.3. 我有多长时间提出申请?

自您得知该行动及损害之日起一年,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该行动发生之日起五年。一年期限自知悉时起计算,不一定自事件发生时起计算,但五年期限是一个绝对的最长期限,无论何时知悉均适用。

10.4. 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我要等多久才能起诉?

三十天,而不是六十天。如果行政机关在三十天内未作答复,您的请求即视为被驳回,六十天的起诉期限自该三十天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是该领域最常见、代价也最高的误解:等待六十天后才开始计算期限的索赔人,已经用掉了一半的起诉期限。

10.5. 行政机关驳回了我的申请。接下来怎么办?

您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的次日起六十天内,向行政法院提起全面审判之诉。该期限被严格适用,应当保留驳回函及其送达日期,因为该日期决定了期限。

10.6. 我应当向哪个机关索赔?

这取决于道路。市政当局通常负责市政辖区内的道路,大都市市政当局负责大都市省份内的主干道路,公路总局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公用事业单位对其自身工程产生的缺陷负责。如果责任不明确,通常更好的做法是在期限内向不止一个可能的机关提出申请,而不是把期限耗费在调查上,因为向错误的机构提出申请并不会中止期限的进行。

10.7. 我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维修费用、维修后的贬值损失、使用损失(包括合理产生的替代车辆费用)、拖车和救援费用、专家费用、利息,以及造成人身伤害时的相关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贬值损失经常被忽视,但可能占索赔的相当大一部分。

10.8. 我自己的驾驶行为会减少赔偿金额吗?

可能会。如果您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所促成,赔偿金额将按比例减少。最常被援引的因素是相对于路况车速过快、未保持适当瞭望以及无视已设置的标志。最好在一开始就在您自己的证据中说明这些问题,而不是任由行政机关提出而无从回应。

10.9. 事故发生后坑洼已被修复。我是否已经失去了索赔权?

不一定,但您的处境会变得较为不利,这正是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如此重要的原因。如果您预计缺陷会在索赔得到裁决之前被修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可以在缺陷仍然存在时确保进行专家检查。这一点应当立即考虑,而不是等到维修完成之后。

10.10. 我的保险人已支付了维修费用。我还能索赔吗?

依据全险保险单获得的赔付并不会使对行政机关的索赔消灭;您的保险人在其已支付的范围内通过代位取得追偿该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未承保的损失项目,包括免赔额、未承保的贬值损失以及使用损失,仍可由您直接追偿。索赔应在考虑保险人地位的基础上提出。

10.11. 我向民事法院起诉,但因无管辖权被驳回。我现在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吗?

不必。如果向民事法院提起的全面审判之诉以管辖权为由被驳回,则此后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不适用向行政机关事先申请的要求。这是一项有用的保障,但不能替代一开始就向正确的审判机构起诉。

10.12. 如果我胜诉,行政机关真的会支付吗?

行政机关必须在三十天内执行赔偿判决。如果行政机关未执行,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实践中,针对公共机关的赔偿判决会得到履行,但在时间上可能需要施加压力。

10.13. 事件发生后最重要的一件事是什么?

在离开之前拍摄缺陷和现场,包括能够显示缺陷大小以及没有警示标志的照片。索赔将根据现存的证据进行评估,而缺陷一经修复,实物证据便随之消失。其他一切,包括申请和诉讼程序,都可以事后准备。照片却不能。

11. 结论

在土耳其,因有缺陷的公共基础设施造成的损害是可以获得赔偿的,而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已相当完善。导致大多数索赔失败的不是法律立场,而是程序:未提出的强制性前置申请、被误解为六十天的三十天默示驳回期,以及在缺陷被修复之前未能收集的证据。

一旦理解,这一流程并不复杂。在现场拍摄一切。确定责任机关。在得知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在日程中记下第三十天。在驳回之日或该第三十天起六十天内起诉。每一步都很简单,而任何一步一旦错过,都会导致索赔失败。

如果您的车辆因道路缺陷而受损,或者您因土耳其公共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损失,请联系 Bayraktar Attorneys 进行保密评估。我们的法律服务涵盖各类行政责任索赔,并在整个过程中为外国国民提供代理。

Recently Added Blo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