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是指在没有任何身体接触的情况下,为满足自身性欲而滋扰他人的行为。这种反社会行为通常被称为"街头言语调戏"(catcalling)或"言语骚扰"(verbal harassment),足以构成该罪的犯罪要件。它被视为一种自由行为犯,意味着可以通过电话、社交媒体或其他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实施。
性骚扰规定在《土耳其刑法典》(TCK,土耳其语为 Türk Ceza Kanunu)第105条中,属于"危害性完整性犯罪"(Crimes Against Sexual Integrity)一节。该罪惩处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任何身体接触的情况下、违反道德风化的不道德行为。
如果存在任何带有性意图的身体接触,哪怕短暂或非故意,都构成性侵犯(sexual assault),而非性骚扰。例如,若某人说"让我亲你一下",属于性骚扰;但如果其真的亲吻被害人,则构成性侵犯。换言之,一项行为要被认定为性骚扰,就不得有触摸、摩擦或抚摸等身体接触;一旦发生身体接触,该罪就升级为性侵犯。
性犯罪的分类
- 性剥削(Sexual Exploitation,TCK 第103条):指通过身体接触针对15岁以下儿童实施的性行为。对于15至18岁的未成年人,若使用欺骗、暴力或威胁手段,仍归类为性剥削。
- 性侵犯(Sexual Assault,TCK 第102条):适用于成年人或15至18岁的未成年人,惩处在没有暴力、威胁或欺骗的情况下、涉及身体接触的性行为。
-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TCK 第105条):指没有身体接触的性行为,无论被害人年龄大小。
- 与未成年人性交(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Minor,TCK 第104条):指与15至18岁未成年人发生的自愿性关系。
性骚扰是如何实施的?
性骚扰可以在没有身体接触的情况下发生,既可能是突发的,也可能是持续的。行为人必须出于性意图,并针对特定的个人。
如果该行为并非针对特定的某个人,则可能考虑侮辱、威胁或扰乱公共安宁等其他罪名。
实施性骚扰的常见方式包括:
- 被害人能够听到或看到的言语评论、手势或动作。
- 骚扰性的电话、短信、传真或信件。
- 发送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私信或评论。
- 使用 Instagram、Facebook、Twitter 或 WhatsApp 等社交媒体应用发送带有性暗示的内容。
构成性骚扰的作为与行为
构成性骚扰的行为类型已通过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Yargıtay)的多项判决得到确立。
根据其司法实践,以下出于性意图实施的行为可构成性骚扰罪(YCGK-K.2015/34):
- 做出淫秽的手势,
- 出于性意图抛飞吻,
- 提议发生性关系,
- 暴露生殖器,
- 对被害人说"我们做爱好吗?"或"你想做爱吗?"之类的话,
- 对在街上行走的人吹口哨挑逗或出于性意图进行言语评论(例如"宝贝""美女""你太迷人了"),
- 爬到被害人的窗户前说"我要把你带走;让我进去,我要进来了",
- 带着性欲对着被害人嗅闻花朵,
- 反复打电话并说"我就在你家门口,出来吧,我会在身体和情感上满足你"或"我爱你,我想娶你"之类的话,
- 发送诸如"想聊聊吗?给我打个未接来电;如果你不愿意,没人会知道"之类的信息,
- 对被害人说"我认识你和你的家人,上车吧,我送你去要去的地方,我不会伤害你",
- 在网上发表露骨的性评论,例如"脱掉衣服"或"你的身体很美",
- 向已婚女性求婚或对她说"我爱你",
- 赠送内衣作为礼物,或用露骨的性语言求婚。
性骚扰如何证明?
证明性骚扰是诉讼程序中最具争议的方面之一。此类事件往往只发生在两个人之间,没有目击者,也很少有视频或摄像记录,因而犯罪的存在难以证明。
法院通常依赖以下证据:
-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证言是性骚扰案件中至关重要的证据。最高上诉法院已列出评估此类证言可信度的若干标准。
- 证人陈述:看到或听到骚扰行为的证人的证言可作为有价值的证据,尤其是在与被害人陈述一致时。
- 电话通信记录:虽然此类犯罪不允许进行电话窃听,但通话记录可与其他证据一并使用。
- 手机及短信的物理检查:在特定法律条件下(CMK 第134条),可以检查手机上的短信、视频及其他数字内容。
- 秘密录音或录像:在骚扰行为为突发且没有其他证据可用的情况下,被害人所作的秘密录制可被视为合法证据。
- WhatsApp、Telegram 等:通过 WhatsApp 等平台发送的信息,只要经过妥善固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 社交媒体:来自 Instagram、Twitter 或 Facebook 等平台的证据也可加以利用,尽管从国际社交媒体提供商处获取数据较为困难。
- 电子存证(E-Tespit)方法:土耳其公证人联合会提供一项服务,允许用户全天候正式固定网页或社交媒体内容,可作为法律证据。
由于这些证据大多取自手机和公共场所,在这类诉讼中经常出现在土耳其于公共场所录制他人是否合法的问题。
性骚扰的刑罚(TCK 第105条)
- 基本性骚扰: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者,可面临3个月至2年的监禁或罚金。若该罪针对儿童实施,刑罚提高至6个月至3年。
- 加重性骚扰:若存在某些加重情节(例如因工作或家庭关系而滥用权势,或在公共场所暴露),刑罚增加50%。
追诉时效、告诉与相关法院
对于基本性骚扰案件,被害人必须在6个月内提出告诉。若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告诉,则丧失告诉权。有关这一步骤的指引,请参阅我们关于根据 TCK 105/1 撤回告诉的文章。
但是,加重性骚扰案件由检察机关依职权自动侦查,追诉时效为8年。性骚扰案件由刑事法院审理。
易科罚金、缓刑与延期宣告判决
在某些情况下,性骚扰的监禁刑可易科罚金,或在特定条件下缓予执行。
法院还可作出延期宣告判决(hagb),即如果当事人在考验期内满足特定条件,判决将不予执行。有关相关刑法概览,请参阅我们关于土耳其第105条项下性骚扰罪的详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