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法律)第25条第1款,为制止针对本人或他人权利的不法侵害而实施必要行为的,只要该侵害正在发生,或者必然发生或必然重复发生,且所使用的武力根据当时的情况是相称的,即不予处罚。因可宽恕的激动、恐惧或惊慌而超出限度的,不予处罚(第27条第2款);非故意超出限度的,适用过失犯罪的刑罚,并减轻六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第27条第1款)。正当防卫导致无罪判决,且不承担民事责任(第6098号法律第64条)。
我们的律所经常在深夜接到这样的电话:一名外国游客在伊斯坦布尔或博德鲁姆的酒吧外遭到袭击,进行了还击,现在和对方一起在警察局,双方都提出了告诉。到第二天早上,检察官手中已有两份伤情报告、两种事件版本,运气好的话,还有几秒钟的监控录像。这名游客最终是作为被害人离开,还是被控故意伤害,几乎完全取决于一项规定:《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法律)第25条关于meşru savunma,即正当防卫的规定;在日常土耳其语中,正当防卫仍普遍被称为meşru müdafaa或nefsi müdafaa。2025年12月和2026年7月的司法改革一揽子法律没有修改第25条以及第27条关于超出防卫限度的规定,但第7571号法律确实修改了第89条规定的过失伤害罪的刑罚,这在超出正当防卫限度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介绍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检察官和法院如何审查这些条件、决定此类案件的证据,以及卷入斗殴的外国人应当如何应对。
第5237号法律第25条第1款规定,为制止针对本人或他人权利的、正在发生的或者必然发生或必然重复发生的不法侵害,出于必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和条件以与侵害相称的方式实施行为的,不予处罚。
土耳其刑法学说将正当防卫视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即hukuka uygunluk nedeni:该行为是合法的,而不仅仅是可宽恕的。这带来三项实际后果。第一,在审判中认定成立正当防卫的,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271号法律)第223条第2款d项作出无罪判决,该项适用于行为已经实施但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形。第二,在侦查阶段,检察官确信当事人系正当防卫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终结案件。第三,根据《土耳其债务法》(第6098号法律)第64条,正当防卫人对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因此侵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也应当被驳回。
侵害必须违反法律。依法逮捕他人的警察并非在实施不法侵害,因此抗拒合法逮捕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同样,依法进行自我防卫的人也不是不法侵害人,这意味着最初的挑起者不能针对对方的防卫反击主张正当防卫。
第25条第1款保护的是任何权利,而不仅仅是生命和身体完整。性自主权、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财产权均在保护范围之内。不同权利之间的差别在于何种程度的武力才算相称,详见第4节。
该条文涵盖正在进行的侵害、必然发生的侵害以及必然重复发生的侵害。侵害人举着酒瓶逼近时,防卫人不必等到挨了第一下才采取行动。但侵害一旦结束,例如侵害人已经倒地、丢下武器或走开,此后使用的武力就不再是防卫,而是报复。昨天发出的威胁,或者担心某人将来可能实施侵害,同样不满足这一条件。许多正当防卫主张恰恰仅因这一点而失败,因为起决定作用的击打发生在危险已经过去之后。
行为必须是出于制止侵害的必要而实施的。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且必须是制止侵害所必需的。殴打旁观者,或者在侵害人已经离开后损坏其汽车,都不能制止任何侵害。
第25条第1款要求,根据当时的情况和条件,防卫与侵害相称。相称并不意味着武器对等。法院会综合考察防卫人当时所面对的全部情况:侵害人的人数,其体格和力量与防卫人相比如何,是否持有武器,事发的时间和地点,防卫人能否逃离,以及事态发展的速度。对一名只打了您一记耳光、手无寸铁的人动刀,通常会被认为不相称;而对两名正在用脚踢倒地的您的男子使用武力,即使造成重伤,也很可能被认为是相称的。
“当时”一词十分重要。法院不会以法庭上冷静的事后眼光评判防卫人。另一方面,这种评估是客观的:问题在于处于同一位置的理性人可能会作何感知,而不仅仅是防卫人的主观感受。
第25条没有提及退避义务。但在实践中,是否存在安全且容易的脱身途径,会在必要性和相称性条件中予以考量。一个本可以退回酒店大堂、却沿街追打侵害人的人,将更难以主张正当防卫。
第25条第1款明确涵盖属于他人的权利。外国人出手保护正在遭受殴打的朋友、伴侣或陌生人,只要符合相同条件,其法律地位与为自己防卫相同。介入者必须确实是在制止不法侵害;站在挑起斗殴的朋友一边加入斗殴,不属于为他人防卫。
财产同样可以防卫,但对相称性的要求严格得多。徒手制止抢夺您手机的小偷,并将其控制到警察到场,一般是可以接受的。为保护价值不高的物品而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则不可接受,因为所造成的伤害与所保护的权利之间不存在合理关联。住宅受到特别重视,因为侵入住宅往往同时暗含对居住者的危险,但即便如此,所使用的武力也必须与实际构成的威胁相衡量。第6098号法律第64条还承认,在无法及时获得警方帮助时,可以为保护权利而采取自力救济,这为当场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财产提供了依据。
第25条第2款处理的是另一种情形,即zorunluluk hâli,紧急避险。为使本人或他人免受针对某项权利的、严重且确定的危险而实施行为,该危险并非行为人明知而引起,且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只要危险的严重程度与所针对的对象及所使用的手段之间相称,即不予处罚。为躲避持械团伙而破窗进入陌生人的汽车,或者为从火灾中救人而强行破门,都是典型的例子。
| 要素 | 正当防卫(第25条第1款)与紧急避险(第25条第2款)的比较 |
|---|---|
| 危险来源 | 正当防卫: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任何严重且确定的危险,包括自然事件或第三方造成的情况。 |
| 行为所针对的对象 | 正当防卫:侵害人。紧急避险:往往是无辜的第三方或其财产。 |
| 时间要求 | 正当防卫:正在发生的侵害,或者必然发生或必然重复发生的侵害。紧急避险:严重且确定的危险。 |
| 其他脱身途径 | 正当防卫:在必要性和相称性条件中予以考量。紧急避险:明确要求不存在其他避险方法。 |
| 行为人的过错 | 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并非明知而引起危险。 |
| 审判中的裁决 | 正当防卫:依据第5271号法律第223条第2款d项作出无罪判决。紧急避险:依据第223条第3款b项作出不予处罚的判决。 |
最后一行表明,二者在程序上并不相同:第5271号法律将紧急避险列为阻却责任的事由,而正当防卫则完全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
大多数有争议的案件,争点并不在于是否存在侵害,而在于反击是否过度。第27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结果。
根据第27条第1款,非故意超出排除刑事责任事由的限度,且该行为在过失实施时也应受处罚的,法院判处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并减轻六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在伤害案件中,防卫人因此不按第86条的故意伤害罪定罪,而是按第89条的过失伤害罪定罪,并进一步减轻刑罚。故意超出限度的,例如在意识到侵害人已不再构成威胁后继续击打,则不适用第27条第1款,而应按故意犯罪的通常刑罚处罚。
根据第27条第2款,正当防卫中因可宽恕的激动、恐惧或惊慌而超出限度的,不予处罚。第5271号法律第223条第3款c项将此列为因缺乏罪责而作出不予处罚判决的事由。一名女性夜间遭陌生人袭击,在极度恐惧中击打的次数超过了严格必要的限度,就是典型的例子。“可宽恕”一词是关键:法院审查的是,在当时情况下这种恐惧或惊慌是否可以理解,而不仅仅是防卫人是否声称自己惊慌失措。
正当防卫完全不成立的,例如因为防卫人出手时侵害已经结束,第29条关于不当挑衅的规定往往就具有意义。在不法行为引起的愤怒或强烈痛苦影响下实施犯罪的,减轻处罚:大多数情况下减轻四分之一至四分之三。辩护律师通常首先主张正当防卫,并备位主张不当挑衅。
| 法院的认定 | 法律后果 |
|---|---|
| 第25条第1款的全部条件均已满足 | 无罪判决(第5271号法律第223条第2款d项);对侵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6098号法律第64条) |
| 因可宽恕的激动、恐惧或惊慌而超出限度 | 不予处罚(第27条第2款;第5271号法律第223条第3款c项) |
| 非故意超出限度 | 判处过失犯罪的刑罚,并减轻六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第27条第1款) |
| 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系对不法行为的反应 | 因不当挑衅减轻四分之一至四分之三(第29条) |
| 既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存在挑衅 | 通常刑罚,例如第86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使用武器的加重二分之一(第86条第3款e项) |
根据第5271号法律第160条第2款,检察官必须同时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在斗殴案件中,这通常意味着收集双方及证人的陈述、医院和法医报告以及任何监控录像。检察官认为正当防卫明确成立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终结侦查;对方作为受害人,可以根据第173条,在决定送达后两周内向治安刑事法官提出异议。事实存在争议的,检察官通常会提起公诉,将问题交由法院裁决。
实践中反复出现的问题包括:
在涉及武器或致人死亡等严重案件中,分析会更具技术性,我们关于故意杀人未遂案件中的无罪判决的文章讨论了在这一层面如何区分故意与防卫。
酒吧、商店、酒店、出租车以及市政摄像头拍摄的监控录像,往往是最重要的单项证据,因为它能显示谁先动手、武力何时停止。录像常常在短时间后被覆盖,因此应尽早以书面形式请求检察官调取。由于检察官也必须收集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一份写明具体摄像头和时间段的请求很难被忽视。旁观者用手机拍摄的视频应保全原始文件,而不仅仅是转发的副本。
防卫人自身的伤情就是侵害的证据。请在当天前往医院,或请警方送您接受检查,并确保每一处伤情都被记录在案,包括手臂上显示防御动作的瘀伤。法医鉴定还决定对方被控的罪名:根据第86条第2款,可通过简单医疗处置治愈的伤害,须经告诉才能追诉,且刑罚较轻;而骨折和危及生命的伤害则适用刑罚更重的第87条。我们关于在土耳其获取伤情报告的指南介绍了相关程序。
应当在现场收集证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因为游客和工作人员很快就会散去。事发前后往来的信息,例如侵害人发来的威胁信息,可以证明谁是挑起者。我们关于将WhatsApp信息用作证据的文章介绍了如何提交此类材料。
根据第5271号法律第147条,必须告知您所受的指控、您委托律师的权利,以及您对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第202条,您的土耳其语不足以表达自己的,必须为您提供翻译。根据第91条第1款,拘留自逮捕时起不得超过24小时,不包括押送至最近法官处所需的路途时间,而该路途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您还可以要求通知您的领事馆,这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承认的权利。我们关于向警方作陈述时的权利的文章介绍了每一个步骤。在正当防卫案件中,第一次陈述往往具有决定性,因此最好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作出陈述,而不是凌晨3点通过翻译临时拼凑说法。
如果您尚未对侵害人提出告诉,请委托律师代您提出,并请求调取监控录像、提交您的医疗记录。根据第5271号法律第253条,普通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属于和解,即uzlaştırma的适用范围,但依照第86条第3款加重的伤害,例如使用武器造成的伤害,则被排除在外。和解可以迅速终结双方的案件,但如果您认为自己是被害人,是否同意和解需要慎重权衡;我们关于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的指南列出了相关类别。如果法院根据第109条第3款a项将禁止出境作为司法管制措施,您的律师可以申请解除,尤其是在您只是临时停留土耳其的情况下。
刑事侦查本身并不会导致驱逐出境,但《外国人与国际保护法》(第6458号法律)第54条第1款d项允许对威胁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外国人作出驱逐决定,移民管理部门有时会以暴力事件为由作出此类决定。正当防卫成立的,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决定是对此类驱逐决定最有力的回应。我们关于土耳其驱逐出境令的文章介绍了如何对驱逐决定提出异议,我们的刑事法律服务页面则介绍了我们如何为外国客户,包括已经回国的客户,处理伤害及正当防卫案件。
合法。第5237号法律第25条第1款规定,为制止针对本人或他人权利的不法侵害而实施必要且相称的行为的,不予处罚。
这是土耳其语中正当防卫的传统说法,《刑法典》现称为meşru savunma;nefsi müdafaa则是指同一概念的更古老的说法。
不必。第25条第1款也涵盖必然发生的侵害,因此对于明显即将动手的侵害人,您可以采取行动。
可以。第25条第1款涵盖属于他人的权利,条件与为自己防卫相同。
可以,但只能使用相称的武力。为保护价值不高的物品而造成严重身体伤害,通常会被认定为过度。
侵害结束后使用的武力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您是在侵害引起的愤怒下实施行为,法院仍可根据第29条以不当挑衅为由减轻处罚。
根据第27条第2款,超出限度系因可宽恕的激动、恐惧或惊慌所致的,不予处罚;惊慌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可以理解,由法院决定。
根据第27条第1款,只要该犯罪的过失形态应受处罚,您将被判处过失犯罪的刑罚,并减轻六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法律条文并未规定退避义务,但法院在评估必要性和相称性时,会考量是否存在安全且容易的脱身途径。
正当防卫是制止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第25条第2款规定的紧急避险则是避免严重且确定的危险,往往通过损害无辜第三方来实现,并要求不存在其他避险方法。
首先由检察官决定,检察官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终结案件;案件进入审判的,由刑事法院裁决,并依据第5271号法律第223条第2款d项宣告无罪。
不能。根据第6098号法律第64条,正当防卫人对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不承担责任。
根据第5271号法律第147条,您有权委托律师并保持沉默;在正当防卫案件中,第一次陈述的分量很重,因此通常更明智的做法是等待律师到场。
有可能。如果行政机关根据第6458号法律第54条第1款d项认为您威胁公共秩序,就可能作出驱逐决定,因此尽快取得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决定非常有价值。
没有。第7571号和第7589号法律均未修改第5237号法律第25条和第27条,但第7571号法律修改了第89条规定的过失伤害罪的刑罚。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25条第1款,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存在针对防卫人或他人权利的不法侵害;该侵害正在发生,或者必然发生或必然重复发生;防卫根据当时的情况是必要且相称的。超出限度的,第27条规定,超出系因可宽恕的激动、恐惧或惊慌所致的,不予处罚,否则按过失犯罪减轻处罚;正当防卫完全不成立的,第29条规定的不当挑衅仍可减轻刑罚。这类案件的胜负取决于最初几天收集的证据:监控录像、医疗报告、证人以及审慎的第一次陈述。
如果您在土耳其遭到袭击,现在因此面临告诉、伤害指控或移民问题,我们可以保全证据,携翻译陪同您作陈述,并向检察官和法院提出您的辩护。如需保密地讨论您的情况,请联系我们的法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