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际私法与程序法》(MÖHUK)第48条,在土耳其法院提起诉讼、参加诉讼或启动执行程序的外国人原则上须提供担保,具体金额由法官在考量诉讼费用及对方可能损失后自由裁量确定;但若其本国与土耳其互为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公约》等国际条约缔约国,则可依互惠原则免除该担保义务。
在土耳其法律中,提供担保的要求是依据《土耳其民事诉讼法》(HMK)和《国际私法与程序法》(MÖHUK)确立的。
根据HMK第84条,在土耳其没有居所的土耳其公民在提起法律诉讼、参加诉讼或启动执行程序时,需要提供担保。值得注意的是,HMK并未对外国人施加任何此类义务。
然而,对于寻求在土耳其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参加诉讼或启动执行程序的外国人,MÖHUK第48条要求其提供担保。该担保的金额在法律中并未规定。相反,MÖHUK第48条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担保金额。法官在设定担保金额时会考虑诉讼和执行费用,以及对方当事人可能遭受的损害和损失。重要的是,担保金额不应设定得过高以致阻碍诉诸司法的权利,否则可能导致上诉法院作出违规裁定。
在土耳其法律中,提供担保是提起法律诉讼的前提条件。未能提供所需担保将导致法院驳回案件而不作进一步审查。当诉讼涉及追讨款项时,此要求会与更广泛的土耳其债务追讨与法律执行程序相互关联。
外国人在土耳其寻求法律救济时提供担保的主要法律依据在于MÖHUK第48条。然而,MÖHUK第48/2条规定了个人可以免于提供担保的情形。如果外国个人的本国与土耳其保持互惠原则,他们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土耳其是若干维护互惠原则的国际协定的缔约方:
总之,虽然在土耳其没有居所的土耳其公民根据《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84条需要提供担保,但寻求在土耳其获得法律救济的外国人则受《国际私法与程序法》(MÖHUK)条款的约束,具体而言是第48条,该条款要求提供担保。
然而,基于与土耳其的互惠协定存在豁免,例如《海牙民事诉讼公约》、《欧洲居留公约》、COTIF、CMR以及《关于承认和执行有关儿童监护的决定的欧洲公约》等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豁免。理解这些要求和豁免对于在土耳其应对法律环境的外国人至关重要。了解相关的程序性概念也会有所帮助,例如无管辖权决定(Görevsizlik Kararı)以及WhatsApp消息等证据在土耳其法院中如何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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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约第17条规定:
"当一缔约国国民居住于另一缔约国境内,并在后者的法院作为原告或参加人起诉时,不得因其外国国籍或其在该国无住所或惯常居所,而要求其提供任何名目的诉讼费用或开支担保。
同一原则适用于为支付法院开支而向上述原告或参加人索取的任何款项。缔约国之间免除其国民在居住国承担担保义务或分摊法院开支的公约,应继续有效。"
该公约第9条规定:
"当一缔约方国民在另一缔约方的法院作为原告或参加人,并因其外国国籍或在该缔约方境内无住所或惯常居所而被要求承担费用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其提供费用担保。
本规定亦适用于为确保开支支付而向该原告或参加人索取的款项。依据本条或诉讼进行地所在国法律,就针对原告或参加人所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开支免除担保、保证金或付款的裁决,可经作出裁决国的主管机关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后,在另一缔约方境内免费执行。"
您可通过此链接查阅双边协议的文本:双边协议文本
总之,理解因外国人身份而产生的担保义务之复杂性,对于高效的法律代理以及遵守国际协议至关重要。在互惠不适用的情况下,外国人在筹划诉讼时应对这些担保要求有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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