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照片展示一位男律师与一位女委托人在办公桌前进行保密交谈,象征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关系"]](/assets/blog-img/a8cee9ac-7528-47fb-9d37-71bb85ea042b_lawyer_client_confidentiality.jpg)
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是法律职业最根本的支柱之一,它确保了司法运作中的信任、透明与公正。在土耳其,这一原则同时受到《律师法》(Avukatlık Kanunu)和《欧洲律师行为准则》的保障,并受到由欧洲人权法院(ECHR)所解释的国际人权文书的保护。本文阐释土耳其律师-委托人保密的范围,回顾欧洲人权法院的重要判例,并考察土耳其竞争法近期如何处理这一原则。
根据第1136号《律师法》第36条,律师被严格禁止披露在履行职业职责或律师协会活动过程中受托掌握的任何信息。即使经委托人明确同意,律师仍可依法拒绝作证,行使这一权利不会引起民事或刑事责任。这些相同的职责也决定了土耳其律师调查与起诉必须如何进行。
《刑事诉讼法》(CMK)第130(2)条提供了额外一层保护:
如果在搜查律师办公室过程中扣押的文件被主张涉及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这些文件必须被封存,并在24小时内提交法官审查。
一经确认,文件必须立即返还给律师,且所有扣押记录予以销毁。
这些规定共同确立了在土耳其干预律师-委托人保密的高门槛。
欧洲人权法院一贯裁定,律师-委托人保密属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范围,该条保障尊重私人与家庭生活、住宅及通信的权利。认为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委托人,最终可以提出向欧洲人权法院的申诉。
Brito Ferrinho Bexiga Villa-Nova 诉葡萄牙案(2015年)
法院认定,当局在缺乏充分司法保障的情况下获取律师的银行记录,构成对第8条的违反,并强调职业保密对于司法而言至关重要。
Laurent 诉法国案(2018年)
法院裁定,警方在法院大楼内截取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书面通信属违法行为,并强调任何干预都必须满足紧急必要性的检验标准。
Pruteanu 诉罗马尼亚案(2015年)
法院谴责了对律师电话交谈的监控,强调在缺乏有效法律救济的情况下进行监控会损害法治并侵犯职业保密。
Klass 及其他人诉德国案(1978年)
法院在支持某些国家安全措施的同时警告称,秘密监控权力在民主社会中必须是严格必要的,不能被广泛适用。
土耳其竞争管理局(Rekabet Kurumu)也就检查和调查期间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的范围形成了判例。
管理局承认,公司与其独立法律顾问之间为法律辩护目的而交换的文件属于法律职业特权范围。它还进一步认定,将文件排除在特权之外的举证责任由管理局承担。
相比之下,管理局缩小了特权的范围,裁定旨在促成或掩盖违反第4054号《竞争保护法》行为的通信不受保护,即使是与独立律师进行的通信也不例外。在此情形下,举证责任转移至主张特权的律师和委托人一方。
绝对保密:为法律辩护目的而与您的律师分享的信息,受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双重保护。
保护的限度:旨在违反法律或隐匿违法行为的通信不能享有特权。
举证责任的归属:视调查性质而定,证明通信属于特权范围的举证责任可能由竞争管理局承担,也可能由委托人和律师承担。
律师办公室的搜查:对律师办公室的任何搜查都必须遵循CMK第130(2)条规定的严格程序,并接受法官监督。
同样的保密职责也是土耳其保密协议以及第35/A条项下律师主导和解运用的基础,在这些情形中敏感的委托人信息必须始终受到保护。
律师-委托人保密对于保护权利、维护法律职业的公信力以及土耳其司法的正常运作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在Bayraktar Attorneys(巴伊拉克塔尔律师事务所),我们将这一原则奉为执业的基石,确保每一位委托人都能将其最敏感的信息托付给我们,并确信这些信息将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