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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ption in Turkey: Legal Procedures and Requirements

快速解答

涉及土耳其的国际收养受《关于保护儿童及国际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管辖,土耳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唯一有权的中央机关是该部儿童服务总局内的相关部门。根据补充性原则,只有在儿童无法在其本国被收养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国际收养。申请的提交途径因申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而异。

根据土耳其法律,收养在收养人与被收养子女之间建立起受法律承认的家庭关系,无需生物学上的血缘联系,却产生与亲生亲子关系同等的法律后果。收养是一项结构严格的程序,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核心,且只有通过法院终审判决方能完成。

当收养具有国际因素时,无论是外国国民在土耳其收养、土耳其公民从国外收养,还是外国收养裁决需要在土耳其产生效力,程序都会变得复杂得多。它涉及两套法律体系、两套主管机关,以及规范双方如何开展合作的条约框架。

本文着重探讨这一国际层面:海牙公约框架、中央机关机制、申请如何根据申请人的居住地确定提交途径、收养后随之产生的义务,以及外国收养裁决在土耳其的承认。国内法定条件,包括年龄门槛、照料期和同意规则,已在我们关于个人之间经协商一致的收养的单独指南中阐述,本文以此为前提,不再重复。

简要回答:涉及土耳其的国际收养受《关于保护儿童及国际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管辖,土耳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唯一有权的中央机关是该部儿童服务总局内的相关部门。根据补充性原则,只有在儿童无法在其本国被收养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国际收养。申请的提交途径因申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而异。外国收养裁决须在土耳其获得承认后方能生效;尽管海牙框架简化了缔约国之间的这一程序,但普通的承认条件,包括不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仍然具有意义。

1. 土耳其法律中收养的法律性质

收养是通过法院终审判决确立的法律关系,对双方产生永久性后果。裁决一经生效,被收养子女即取得收养人子女的法律地位,形成完整的法律亲子关系,并由此产生有关监护、抚养、继承和照料的权利与义务。

这一制度的设计并非为了体现准收养父母的意愿,而是为了保障子女在法律、社会和心理层面的福祉。这一导向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下文所述的内容:法院承担的调查责任、国际收养中的补充性规则,以及裁决作出后仍持续存在的监督义务。

Adoption Law

2. 国内程序概述

土耳其的收养先经过行政阶段,再进入司法阶段。

2.1. 行政阶段

准收养父母须通过其居住地的省级局,向家庭和社会服务部提出申请。申请免收费用,且在通常情况下须本人亲自提交,而非以电子方式提交。

随后,申请人须接受全面评估。相关部门将编制社会调查报告,审查申请人的生活条件、社会背景、经济能力、健康状况及整体适格性。评估将考察申请人能否为子女提供所需的照料和教育,同时审查有关年龄和婚姻存续期限的法定条件。

申请被拒绝或申请人对此阶段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局提出异议。异议由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在一个月内作出终局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2. 司法阶段

行政评估获得肯定后,即向有管辖权的家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子女的最大利益,对社会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所有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满足法律要求时作出收养裁决。

对于已婚夫妻,共同申请是一般规则。对于外国夫妻而言,婚姻本身的有效性及其证明文件就具有相关性,有关外国人在土耳其结婚的规定可能影响其共同申请的资格。

2.3. 照料期

在收养裁决作出之前,子女必须已在准收养人的照料和监护下生活满法律规定的期限。这一期限使社会服务机构和法院得以评估子女对新家庭环境的适应情况,它是一项条件,而非形式。

International Adoption Law

3. 国际收养:海牙框架

3.1. 公约及其目标

《关于保护儿童及国际收养方面合作的公约》于1993年5月29日缔结,土耳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其目标是在国际收养中保护儿童、防止国际诱拐儿童,并确保国际收养在公约所确立的规则范围内进行。

公约通过原籍国(即儿童惯常居住的国家)与接收国(即收养家庭所在的国家)中央机关之间的合作来运作。

3.2. 土耳其中央机关

土耳其的国际收养程序由该部下属的儿童服务总局通过为此指定的部门办理,该部门是公约项下唯一有权的中央机关。土耳其通过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发出通知而确立了这一地位。

其实际后果是,国际收养不能私下安排、不能通过中间人安排,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直接安排。国际收养须通过中央机关进行,在该渠道之外作出的安排不能产生有效的国际收养。

3.3. 补充性原则

根据公约,只有在儿童无法在其本国被安置收养的情况下,方可将其安置进行国际收养。国内安置优先,国际收养是一种补充性途径,而非地位同等的替代选择。

准收养人应在一开始就理解这一原则所带来的实际后果。由于国内需求巨大,土耳其的家庭需排队等候收养,因此涉及国际收养的儿童通常是未能实现国内安置的儿童。在实践中,这一般是指患有慢性疾病或残疾的儿童、年龄较大而非婴幼儿的儿童,以及兄弟姐妹群体。

以收养婴儿为预期来考虑国际收养的准收养人会发现,这一预期不太可能实现;这一问题应在提出申请之前而非申请过程中加以解决。

3.4. 申请的提交地

申请的提交途径取决于国籍和居住地:

  • 居住在土耳其的土耳其公民向其居住地的省级局提出申请
  • 居住在国外的土耳其公民以及外国国民向接收国(即其所在国家)的中央机关提出申请
  • 持有土耳其居留许可的外国国民视其居留期限,可通过土耳其的省级机构提出申请

向错误的机关提出申请是造成延误的常见原因;由于文件要求各不相同,应在准备任何申请之前确定正确的途径。

3.5. 程序如何进行

两国的中央机关分别评估准收养人的适格性和儿童的可收养性。

接收国中央机关认定某人具备收养资格的,即出具相应证明,并将其转交儿童惯常居住地所在缔约国的中央机关。相应地,儿童惯常居住地的中央机关认定该儿童适合被收养的,即向对方国家的中央机关转交载有该儿童个人信息的报告。

随后,两国分别进行法律审查。在安置进行之前,必须确保儿童获得进入接收国的许可以及在接收国的永久居留权。只有在两国均批准后,收养方可继续进行。

在缔约国之间,依公约实施的法律行为相互承认,正是这一点使儿童能够出行而不会遇到原本可能出现的障碍。

3.6. 收养后监督

准收养人经常忽视的一点是,裁决作出后义务仍将持续。

儿童将在目的地国停留一段需要后续跟进的期间的,土耳其中央机关将与该国中央机关合作继续进行监督,并要求编制和转交报告。收养家庭有责任确保监督得以实施,并确保定期报告得以发送。

这些义务应在一开始就予以理解和接受。它们并非可选项,不予遵守将对相关家庭以及国家之间的安排均产生影响。

International Adoption

4. 土耳其公民从国外收养子女

希望从其他国家收养子女的土耳其公民同样受国际收养框架的约束。儿童的原籍国为缔约国的,适用公约,程序通过两国的中央机关进行。

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土耳其的法定条件全面适用。年龄门槛、婚姻存续期限要求、照料期以及年龄差要求,并不因儿童身在国外而放宽。不符合土耳其条件的申请人,不能通过在其他国家收养来规避这些条件。

第二,由此产生的外国裁决必须在土耳其获得效力。这一问题将在下一节中讨论,而这正是实践中困难最多的阶段。

5. 外国收养裁决在土耳其的承认

外国法院作出的收养裁决不会在土耳其自动产生法律效力。它必须经过承认程序;如寻求执行由此产生的义务,则须经过执行程序。

5.1. 条件

外国法院裁决要在土耳其获得承认或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该裁决在作出国已经生效
  • 该国与土耳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 该裁决不涉及属于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
  • 该裁决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作出
  • 当事人在外国诉讼中获得了辩护权
  • 该裁决不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

5.2. 公共秩序:引发困难的条件

在实践中,最常引发问题的条件是明显违反公共秩序。这一概念没有穷尽的定义,需结合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在收养事项中,此项下产生的问题可能涉及取得同意的条件、程序是否为儿童及亲生父母提供了适当保护,以及该安排是否符合土耳其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如外国裁决是通过土耳其法律认为在上述方面存在不足的程序取得的,则在承认时将面临风险。

5.3. 海牙途径

由于土耳其是公约的缔约国,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收养裁决可受益于公约的承认条款,其运作比普通承认程序更为直接。公约在缔约国之间建立的相互承认框架,是其主要的实际优势之一。

原籍国不是缔约国的,普通承认条件全面适用,程序也相应更为严格。

5.4. 实际后果

承认问题应在启动外国收养之前加以解决,而不是在取得裁决之后。一项在作出地有效但在土耳其未获承认的收养,会使家庭陷入儿童的身份、户籍登记、继承权乃至某些情况下的国籍均悬而未决的境地;事后纠正这一状况,远比一开始就正确构建收养困难得多。

6. 收养的法律后果

收养裁决一经生效:

  • 被收养子女随收养人的姓氏
  • 子女对收养人享有完整的继承权
  • 收养人依法对子女的照料、教育和保护承担责任
  • 父母权利(监护权)转移给收养人
  • 子女的户籍记录相应变更

这些后果具有永久性,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允许终止收养关系。

6.1. 国籍与身份

收养会影响子女在国籍法和移民法上的地位,其后果取决于所涉及的国籍以及收养发生地。在某些情况下,子女的身份与出生取得土耳其公民身份的规定相互交织,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与适用于外国国民的居留制度相关。

如家庭的目标包括确保子女在某一特定国家的身份,该目标应在构建收养方案时即予以考虑,而不应作为收养的后果再行处理。

7. 收养出现问题的情形

我们在这一领域受托解决的问题可归为以下几类:

  • 同意存在缺陷。在规定程序之外作出的同意、在允许期限内被撤回的同意,或由无权作出同意的人作出的同意。
  • 行政阶段的程序错误。向错误的机关提出申请,或文件不符合要求,导致延误或被拒绝。
  • 在中央机关渠道之外作出的安排。私下安排的国际收养在公约框架下不能产生有效结果,且事后难以补正。
  • 承认失败。未考虑土耳其承认条件而取得的外国裁决,随后被拒绝承认。
  • 未遵守收养后监督义务。裁决作出后仍持续存在的义务未被履行。
  • 未满足法定条件。在照料期未届满或年龄要求未满足的情况下推进申请。

上述每一种情形都可能危及收养的有效性,或使儿童的身份悬而未决,而每一种情形都可以通过充分的准备加以避免。

8. 常见问题

8.1. 外国国民能否收养土耳其儿童?

可以,但须通过国际收养框架,而非直接申请。外国国民通过其所在国家的中央机关提出申请,程序通过该机关与土耳其中央机关之间的合作进行。持有土耳其居留许可的外国国民,视其居留期限,也可改为通过土耳其的省级机构提出申请。

8.2. 土耳其由哪个机关负责国际收养?

由该部下属的儿童服务总局通过为此指定的部门负责,该部门是海牙公约项下唯一有权的中央机关。国际收养不能私下安排或通过中间人安排,在该渠道之外作出的安排不能产生有效的国际收养。

8.3. 什么是补充性原则?它对我有何影响?

根据公约,只有在儿童无法在其本国被安置收养的情况下,方可将其安置进行国际收养。由于土耳其国内需求巨大,涉及国际收养的儿童通常是未能实现国内安置的儿童:患有慢性疾病或残疾的儿童、年龄较大而非婴幼儿的儿童,以及兄弟姐妹群体。准收养人应在申请前据此形成合理预期。

8.4. 如果我从其他国家收养,土耳其的条件是否适用?

是的,全面适用。无论儿童身在土耳其还是国外,年龄门槛、婚姻存续期限要求、照料期以及年龄差要求均适用。在其他国家收养并不能绕开在土耳其无法满足的条件。

8.5. 我的外国收养裁决会在土耳其自动生效吗?

不会。外国收养裁决须在土耳其获得承认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原籍国为海牙公约缔约国的,适用公约的承认框架,其运作更为直接。原籍国不是缔约国的,适用普通承认条件,包括裁决已生效、互惠、辩护权以及不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

8.6. 什么是公共秩序条件?为什么它很重要?

外国裁决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的,不能在土耳其获得承认。这一概念没有穷尽的定义,需逐案评估。在收养事项中,它通常涉及取得同意的情况、外国程序是否为儿童及亲生父母提供了适当保护,以及是否符合土耳其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最常导致承认申请失败的条件。

8.7. 收养完成后是否还有义务?

是的,在国际收养中存在。儿童将在目的地国停留一段需要后续跟进的期间的,土耳其中央机关将与目的地国中央机关合作继续进行监督,并要求编制和转交报告。收养家庭有责任确保监督得以实施,并确保定期报告得以发送。这些义务并非可选项。

8.8. 我能否对行政阶段的拒绝提出异议?

可以。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局提出异议。异议由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在一个月内作出终局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由于期限较短,应立即对拒绝决定进行评估,而不是在花时间考虑是否重新申请之后再行处理。

8.9. 我应向哪里申请?这是否取决于我的居住地?

是的,而这也是造成延误的常见原因。居住在土耳其的土耳其公民向其居住地的省级局提出申请。居住在国外的土耳其公民以及外国国民向其所在国家的中央机关提出申请。持有土耳其居留许可的外国国民,视其居留期限,可通过土耳其的省级机构提出申请。由于要求各不相同,应在准备文件之前确定正确的途径。

8.10. 国际收养能否在家庭之间私下安排?

不能。国际收养须通过相关两国的中央机关进行,在该渠道之外作出的安排不能在公约框架下产生有效的国际收养。此类安排事后难以补正,有时甚至无法补正,并使儿童的身份面临严重的不确定性。

8.11. 收养后子女的国籍会怎样?

其后果取决于所涉及的国籍以及收养发生地。收养会影响子女在国籍法和移民法上的地位;如确保子女在某一特定国家的身份是家庭目标的一部分,则应在构建收养方案时即予以考虑,而不应将其视为收养的自动后果。

8.12. 收养能否终止?

收养的后果具有永久性,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允许终止。此类诉讼受严格的期限限制,并非仅仅改变主意的当事人可以利用的途径。

程序

收养程序涉及严格的审查和对法律要求的遵守。申请人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年龄、婚姻状况以及收养适格性。取得相关方(如子女的父母或监护机关)的同意也必不可少。

负责机构

国内收养程序由家庭和社会政策部监管,而国际收养程序则由儿童服务总局管理。土耳其作为《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签署国,在此类收养中遵循国际规程。

申请与审查

申请人必须亲自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文件,包括人口登记记录、犯罪记录和健康报告。社会工作者进行全面审查,评估申请人的适格性、家庭状况以及对收养的期望等因素。

决定与监督

经过全面审查后,申请人将就其申请获得肯定或否定的意见。申请获得肯定的申请人进入为期一年的临时照料期,在此期间,子女的适应情况和家庭状况将受到密切监督,并定期编制报告,以确保子女的福祉。

考量因素与挑战

收养意愿往往偏向于婴儿以及缺乏父母照料的儿童,这为年龄较大的儿童或已有家庭关系的儿童带来了挑战。在收养程序中,保密性至关重要,它保护着所有相关方的隐私与权利。

土耳其的收养涉及一套结构化的法律程序,旨在为儿童提供安全且有益成长的环境。尽管挑战依然存在,但该制度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优先,确保收养程序得到审慎周到的处理。对于外国国民而言,外国人在土耳其的结婚程序以及出生取得土耳其公民身份等相关事项,也可能与家庭规划有关。

对于考虑收养的个人或夫妻而言,了解相关法律框架和程序至关重要。咨询法律专家及相关主管机关,可在整个收养过程中获得明确的指引和指导。

9. 结论

土耳其的收养是一项由法院监督的程序,以子女的利益而非准收养父母的意愿为导向,这一导向贯穿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当收养具有国际因素时,这一制度的要求更为严格:两个中央机关必须开展合作,补充性原则决定国际安置是否可行,裁决作出后义务仍将持续,而外国裁决须获得承认后方能在土耳其生效。

我们所见到的失败,很少是意图上的失败,而是顺序和渠道上的失败:向错误的机关提出申请、在中央机关框架之外作出安排,以及在取得外国裁决时未考虑其能否在家庭实际需要其发挥效力的地方获得承认。

同意的缺陷、程序错误以及承认程序中的失误,都可能危及收养的有效性,而其后果对儿童的影响不亚于对成年人的影响。在这一领域,一开始就构建正确方案的价值格外重大。

如需更全面地了解国内法定条件,请参阅我们的土耳其收养程序综合指南。如您对土耳其的收养或外国收养裁决的承认有疑问或需要法律协助,请联系 Bayraktar Attorn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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