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耳其法律允许潜在收养人与子女父母之间通过直接协商实现收养,案件直接提交家事法院审理,而无需经由家庭和社会服务部,但其条件与机构化收养完全相同。收养人必须已对该子女提供至少一年的照料,且年龄须比子女大至少18岁;配偶只能共同收养,且须已结婚满五年或已年满30岁。同意须在子女出生满六周后方可作出,并可在六周内撤回。
在土耳其,收养最常与由家庭和社会服务部主管的机构化途径联系在一起:潜在父母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评估后,与处于国家照护下的儿童进行匹配。然而,这并不是唯一可行的途径。
收养也可以通过个人之间的协商一致进行,即潜在收养人与子女的父母就收养达成一致,案件直接提交家事法院审理。这一途径最常见于家庭内部、继子女收养,以及子女已处于潜在收养人照料之下的情形。
其法律条件与适用于机构化收养的条件完全相同。土耳其法律并不区分收养国家照护下的儿童、收养亲属的子女,或收养收养人熟识之人的子女。在上述每一种情形中,均适用相同的法定条件、相同的法院程序和相同的调查。
本指南阐述收养的条件、同意要求及其时限、法院程序,以及涉及外国人时产生的额外问题。关于机构化途径,请参阅我们关于土耳其收养:法律程序与要求的指南。
简要回答:收养未成年人要求收养人已对该子女提供至少一年的照料和教育,收养有利于子女,且收养人其他子女的利益不因此受到不公平的损害。配偶只能共同收养,且须已结婚至少五年或已年满三十岁。未婚人士年满三十岁后可单独收养。收养人的年龄须比子女大至少十八岁。收养须取得父母的同意,该同意不得在子女出生后六周之前作出,并可在记录之日起六周内撤回。收养决定由家事法院在进行全面调查后作出。
上述条件规定于《土耳其民法典》,无论收养是通过机构化途径还是通过个人之间的协商一致进行,均予适用。
只有在收养人已对该子女提供至少一年的照料和教育的情况下,方可收养未成年人。这是一项强制性条件,未满足该条件的,收养不得获准。
法院严格对待这一要求。在一审法院未查明一年期限是否已满足即准予收养的案件中,最高上诉法院(Court of Cassation)撤销了该判决。该期限必须有证据证明,而非仅凭主张,且证据应能证明实际的照料和教育,而非定期的探视联系。
在实践中,这决定了私人收养的先后顺序。首先建立照料关系,随后经过一年期限,之后申请方可成功。在该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申请的潜在收养人将无法获得收养裁定。
在任何情况下,收养都必须有利于未成年人。这并非形式要求。法院将评估家庭环境的适宜性、收养人的经济能力、能够提供的教育和照料,以及子女与收养人之间的心理契合度。
收养人现有子女的利益不得因收养而受到不公平的损害。请注意,这是对现有子女利益的保护,而非禁止已有子女的人士收养。以往关于收养人不得有直系卑亲属的要求,在收养未成年人方面已被废除。
配偶只能共同收养。彼此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的人不得共同收养。
如需共同收养,配偶必须已结婚至少五年,或已年满三十岁。
夫妻一方可以收养另一方的子女,条件是双方已结婚至少两年,或收养方已年满三十岁。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私人收养形式,下文所述的同意要求同样适用于此类收养,与其他任何收养并无二致。
已年满三十岁的未婚人士可以单独收养。一年照料要求、年龄差要求以及子女利益标准,与共同收养时同样适用;法院将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生活条件,以及其能够提供的教育和照料。
已年满三十岁的已婚人士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独收养,即因另一方配偶永久丧失识别能力、另一方配偶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或双方依法院判决分居已超过两年,而无法进行共同收养。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比收养人小至少十八岁。这是一项绝对要求,已有收养因未满足该要求而在上诉中被撤销。
此前一项规定收养人与子女之间最大年龄差为四十岁的行政指令已被废止,因此不存在此类上限;但法院在对子女利益进行整体评估时,会将收养人的年龄纳入考量。
收养须取得子女母亲和父亲的同意。同意须在子女或父母住所地法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并记入法院笔录。若无此同意,收养便无法进行。
由于同意是在法院面前作出并正式记录的,因此无法通过私下协议或双方交换的签字文件来处理。这正是私人收养自早期阶段起即属于法院监督程序的方面之一。
此处适用两个期限,而这两个期限常常被误解。
同意在该期限内被撤回的,收养不得以该同意为依据进行。该期限届满而未撤回的,可向家事法院或初审民事法院提出申请,以正式确认同意的存在。
一般认为,一年照料和监护期限自同意确认之后开始计算,因此应对先后顺序及其时间安排作出规划,而不应听之任之。
《民法典》规定了可以免除父母同意的情形,包括父母一方身份不明、长期下落不明、永久丧失识别能力,或未充分履行其对子女的照料义务。
上述理由的适用范围较窄,且必须以证据加以证明。以应免除同意为依据提出的申请,所需的准备工作远多于已取得同意的申请。
子女具有识别能力的,须取得其本人的同意。能够就收养形成并表达意见的子女,不得违背其意见而被收养。
收养决定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家事法院作出;配偶共同收养的,由任一配偶住所地的法院作出。该程序属于非讼管辖事项。
法院不会仅凭书面材料作出决定。法官必须全面调查所有被认为具有实质意义的情况和条件,听取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征求专家意见。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案卷将移交社会服务专家,由其进行家访,分别与潜在收养人和子女面谈,在相关情况下与子女的学校联系,并撰写报告。报告将说明照料期限是否已满足,以及收养是否符合子女的利益。
未进行上述调查即准予的收养,以及未听取各方意见即准予的收养,均可能在上诉中被撤销。
所需文件因具体情况而异,但一般包括:收养人和子女的身份证明及户籍登记文件;收养人收入和住所的证明;确认不存在身体、精神或心理障碍以及成瘾问题的健康委员会报告;证明一年照料期限的证据;父母同意的记录;以及子女处于监护之下的,监护机关的许可。
在国外出具的文件一般需要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并经宣誓翻译。
收养自法院作出决定时生效,随后在人口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效后:
收养记录受保密保护,查阅受到限制。
根据另一项单独规定,可以收养已成年人或受限制行为能力人,但须以收养人没有直系卑亲属并满足其他条件为前提。这些条件包括被收养人已由收养人照料一定期限,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等情形。
此类申请被驳回的频率高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申请,因为法院会仔细审查收养是否反映了真实的亲子关系,还是旨在实现诸如继承规划或移民身份等附带目的。
关于土耳其收养的大多数公开资料均未涉及这一问题,而这一问题对我们客户的处境至关重要。
收养具有国际因素的,由土耳其国际私法确定其各方面适用哪国法律。收养能力和收养条件适用收养时各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是否需要另一方配偶的同意,同样适用配偶的本国法。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的本国法;配偶共同收养的,适用调整婚姻一般效力的法律。
其实际后果是,在土耳其进行收养的外国人除须满足上述土耳其法律条件外,还可能需要满足其本国法规定的条件,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应在启动程序之前而非裁定作出之后加以评估。
在土耳其作出的收养裁定不会在其他国家自动生效。收养人打算与子女在土耳其境外生活,或子女需以收养人的国籍出行的,必须单独考虑该土耳其裁定在目的地国家的承认问题。
这一问题应在规划阶段加以处理,因为在土耳其有效、但在家庭拟居住地不被承认的收养,会在出行、居留、上学和继承方面造成严重的实际困难。
收养会影响子女在土耳其国籍法和移民法下的地位,具体后果取决于各方当事人的国籍及具体情况。外国人在土耳其进行收养,或土耳其公民收养外国子女的,应在处理收养本身的同时评估其移民和国籍方面的状况。
收养在特定情形下可被撤销,包括同意缺失或存在瑕疵,或某项法定条件未得到满足。
提起诉讼的权利自知悉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后消灭,且无论如何自收养之日起五年后消灭。这些期限均为严格期限,且无论何时发现撤销理由,五年的最长期限均予适用。
如需了解该法律框架的更全面概览,请参阅我们的土耳其收养程序综合指南。
可以。收养可以通过个人之间的协商一致进行,案件直接提交家事法院审理。但其法律条件与适用于机构化收养的条件完全相同,法院也会进行相同的调查。双方之间的协议是程序的起点,而非程序的替代。
至少一年。收养人必须在该期限内对子女提供照料和教育,且该条件必须有证据证明,而非仅凭主张。在该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的申请不会成功,而未查明该条件即准予的收养已在上诉中被撤销。
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比子女大至少十八岁。未婚人士年满三十岁后可单独收养。共同收养的配偶必须已结婚至少五年,或已年满三十岁。夫妻一方可以收养另一方的子女,条件是双方已结婚至少两年,或收养方已年满三十岁。
可以,年满三十岁即可。一年照料要求、十八岁年龄差以及收养须符合子女利益的要求同样适用。法院将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生活条件,以及其能够提供的照料和教育。
一般而言不可以;配偶只能共同收养。已年满三十岁的已婚人士,只有在因另一方配偶永久丧失识别能力、另一方配偶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或双方依法院判决分居已超过两年而无法共同收养的情况下,方可单独收养。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同意不得在子女出生后六周之前作出。同意一经作出并记录,可在记录之日起六周内撤回。在该期限内撤回的,收养不得以该同意为依据进行。该期限届满而未撤回的,可申请正式确认同意的存在。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除同意,包括父母一方身份不明、长期下落不明、永久丧失识别能力,或未充分履行其对子女的照料义务。上述理由的适用范围较窄,且必须以证据加以证明;以此为依据提出的申请,所需的准备工作远多于已取得同意的申请。
有,前提是子女具有识别能力。能够就收养形成并表达意见的子女,不得违背其意见而被收养,法院在调查过程中会听取子女的意见。
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家事法院审理;共同收养的,由任一配偶住所地的法院审理。法官必须全面调查所有具有实质意义的情况,听取收养人和子女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征求专家意见。在实践中,社会服务专家会进行家访,分别与各方面谈,在相关情况下与学校联系,并就照料期限是否已满足以及收养是否符合子女利益出具报告。
部分适用。收养具有国际因素的,收养能力和收养条件适用收养时各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的本国法;共同收养的,适用调整婚姻一般效力的法律。因此,除土耳其法律条件外,您可能还需要满足本国法规定的要求,这种相互作用应在启动程序之前加以评估。
不会自动得到承认。在另一国家的承认是一个独立问题,由该国法律及任何适用的国际安排调整。您打算与子女在土耳其境外生活,或子女将以您的国籍出行的,应在规划阶段处理承认问题。在土耳其有效、但在家庭居住地不被承认的收养,会造成严重的实际困难。
根据另一项单独规定,这是可能的,但须以收养人没有直系卑亲属并满足其他条件为前提。此类申请会受到严格审查,因为法院会审查收养是否反映了真实的亲子关系,还是旨在实现诸如继承或移民身份等附带目的。
收养在特定情形下可被撤销,包括同意缺失或存在瑕疵,或某项法定条件未得到满足。提起诉讼的权利自知悉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后消灭,且无论如何自收养之日起五年后消灭;无论何时发现撤销理由,五年期限均予适用。
个人之间经协商一致的收养在土耳其是一条真实存在且经常被采用的途径,尤其是在家庭内部和继子女收养中。然而,它并不是比机构化收养更简便或更不正式的程序。其法定条件相同,同意须在法院面前作出并予以记录,家事法院在作出决定之前会进行自己的调查。
最常决定申请能否成功的要求是一年照料期限、年龄门槛以及同意的时限规则。这些要求均可以通过规划得到满足,而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而提出的申请都将失败。
对于外国人而言,收养适用哪国法律以及由此作出的裁定能否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这一额外问题,应在一开始就加以处理。在提出申请之前回答这些问题,要比在取得裁定之后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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