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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更新)土耳其的承租人权利

作为在土耳其的承租人(kiracı),您受到《土耳其债务法》(Türk Borçlar Kanunu)项下一系列权利的保护。承租人有权要求,租赁物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以适当的状态交付,并在整个合同期间维持在该状态。

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与租赁物相关的强制保险、税费及类似义务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其本人或第三方因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附带费用。

在租赁物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下,承租人可援引有关债务人违约的规定,或出租人因租赁物嗣后出现瑕疵而承担责任的规定。

在租赁物交付时存在轻微瑕疵的情形下,承租人可援引出租人对租赁物嗣后出现的瑕疵所负的责任。

若租赁物嗣后出现瑕疵,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修复瑕疵、因瑕疵按比例减少租金金额,或赔偿损失。

在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下,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有权转租该物业或转让租赁关系。

若承租人提供押金作为担保,则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只要该物业按租赁时的状态交还,承租人有权取回押金。您可在我们关于土耳其租赁押金退还制度的指南中了解更多。

关于在租金逾期支付时将适用违约金条款或使后续租金提前到期的约定无效。因此,应防止订立此类约定。

除确定租金金额外,不得作出任何对承租人不利的变更。

出租人出售物业时的承租人权利

根据《土耳其债务法》,当租赁物易主时,新所有权人将受租赁合同的约束。第310条规定:“若租赁物在合同订立后因任何原因易主,新所有权人即成为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租赁合同以与前出租人约定的相同形式和条件继续有效。新所有权人成为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取代出租人的地位。无需订立新合同。若新所有权人希望解除租赁合同,则必须在产权转移后1个月内向承租人发出通知。

五年期租赁的承租人权利

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已达成约定,在超过五年或五年后续订的租赁合同中,新租赁年度的租金应以公平的方式确定,同时考虑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十二个月平均值、租赁物的状况以及可比租金价格。就每个后续五年租赁年度以此方式确定的租金金额,可根据前几段所述原则予以变更。

由此可见,在超过五年的租赁合同中,租金金额可由法官以公平的方式确定。长期租赁安排中的承租人还应查阅适用于土耳其五年以上承租人的驱逐法律

城市更新中的承租人权利

当作出城市更新决定,且风险建筑被拆除时,承租人可获得租金补助。租金补助以承租人两个月的支出为基础确定。建筑被列为拆除对象的承租人,可向环境与城市规划部各省级局申请租金补助。

为就权利人认定为风险的住宅和商业物业享受租金补助,必须自搬离之日起一年内,或自风险建筑被拆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风险建筑所在省份的局/市政当局提出申请。对于居住在住宅/商业物业中的承租人,将按该建筑所在省份为业主确定的租金补助金额,一次性以整笔方式(两个月的租金补助)支付。

潮湿房屋中的承租人权利

若承租物存在潮湿,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时间内消除该瑕疵;若在此期间瑕疵未被消除,承租人可从租金中扣除所产生的费用,或要求以无瑕疵的类似物业予以替换。

若该瑕疵消除或严重妨碍承租物的预定用途,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获修复,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若存在影响承租物使用的瑕疵,承租人可就自出租人知悉瑕疵之时起至瑕疵获修复之时止的期间,要求按比例减少租金。

除非出租人另行证明,否则其有义务就承租物的瑕疵状态所致的损害向承租人作出赔偿。

无合同情形下的承租人权利

根据《土耳其债务法》,书面租赁合同并非强制性要求。经双方同意,可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订立租赁合同。将租赁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便于举证。在双方发生争议时,采用书面形式在举证便利方面对双方而言都是合理的。

由于书面租赁合同并非强制性要求,即使不存在书面合同,租赁合同仍可成立。承租人不得被非法驱逐,也不得被阻止行使其权利。作为比较,请参阅我们关于土耳其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赁合同的概述。

风险建筑中的承租人权利

风险建筑是指根据科学数据表明其经济寿命已届满、存在严重损坏或倒塌风险的建筑物的称谓。当某建筑被认定为风险建筑时,该建筑内的承租人也会收到通知。通知承租人的原因在于,居住在风险建筑中的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将被终止。规定租赁合同的《土耳其债务法》在第301条中作如下规定:“出租人有义务在约定之日以适合预定用途的状态交付承租物,并在整个合同期间维持该状态。”

由此可见,出租人有义务在整个合同期间使承租物维持在适合预定用途的状态。当认定存在风险建筑时,可见出租人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此外,《土耳其债务法》第306条规定:“若该瑕疵消除或严重妨碍承租物的预定用途,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获修复,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因此,若可主张风险建筑中的瑕疵消除了对预定用途的适用性,承租人即可解除合同。当您作为承租人的物业被认定为风险建筑时,您可通过向出租人发出正式通知来解除租赁合同。

店铺租赁的承租人权利

《土耳其债务法》分三部分对租赁合同作出规定。第一部分由一般规定构成,适用于无特别规定的领域。第二部分涵盖住宅和有顶商业租赁。由于一般规定适用于住宅和有顶商业租赁一节中未作规定的领域,我们将援引上文提及的承租人权利。如需集中探讨,请参阅我们关于商业物业租赁关键法律问题的文章。

住宅和有顶商业租赁一节中所规定的承租人权利如下:

根据《土耳其债务法》第343条,除确定租金外,不得作出任何对承租人不利的变更。该条阐明,除修订租金这一唯一例外情形外,双方不得对合同作出任何变更。《土耳其债务法》第343条是仅保护承租人的单方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可对租赁合同的条款作出有利于承租人、不利于出租人的变更。

第346条中也有保护承租人的规定。不得强制承租人支付租金和附带费用以外的任何款项。特别是,关于在租金未按时支付时将适用违约金条款或使后续租金提前到期的约定无效。该规定是仅保护承租人的单方强制性规定。

无许可证住宅中的承租人权利

确认已竣工建筑物依照建筑项目建造的文件称为使用许可证(iskan/入住许可)。无许可证的建筑物同样可以出租。如上所述,租赁合同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租赁合同也可以口头方式成立。在电力及其他公用事业的初次开通方面可能会出现问题。

十年期租赁的承租人权利

在超过十年的租赁合同期满时,出租人可不给出任何理由而解除租赁合同,但须在此期间之后每个续展年度结束前至少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可在租赁开始满十年后,依照一般规定发出解除通知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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