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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国人身份而产生的担保义务

因外国人身份而提供担保的义务,规定于2007年12月12日颁布的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之中。

根据该法第48条第一款:"在土耳其法院提起诉讼、参加正在进行的诉讼或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外国人,无论其为自然人还是法人,均须依法院要求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该担保用于支付诉讼和强制执行费用,并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的损害。"

上述条文的后续部分规定了担保豁免的情形,指出法院可基于互惠原则免除原告、参加人或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义务。互惠旨在确保土耳其公民在外国原告、参加人或申请执行人所在国也能获得同等的担保豁免。这一要求与更广泛的土耳其法律诉讼担保要求密切相关。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互惠可通过约定、法律或事实三种方式确立。约定互惠通过土耳其与相关国家之间订立的、规定免除担保义务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实现。

A. 促成担保豁免的多边协议

a)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该公约第17条规定:

"当一缔约国国民居住于另一缔约国境内,并在后者的法院作为原告或参加人起诉时,不得因其外国国籍或其在该国无住所或惯常居所,而要求其提供任何名目的诉讼费用或开支担保。

同一原则适用于为支付法院开支而向上述原告或参加人索取的任何款项。缔约国之间免除其国民在居住国承担担保义务或分摊法院开支的公约,应继续有效。"

b)《欧洲居留公约》

该公约第9条规定:

"当一缔约方国民在另一缔约方的法院作为原告或参加人,并因其外国国籍或在该缔约方境内无住所或惯常居所而被要求承担费用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其提供费用担保。

本规定亦适用于为确保开支支付而向该原告或参加人索取的款项。依据本条或诉讼进行地所在国法律,就针对原告或参加人所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开支免除担保、保证金或付款的裁决,可经作出裁决国的主管机关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后,在另一缔约方境内免费执行。"

B. 双边协议

您可通过此链接查阅双边协议的文本:双边协议文本

总之,理解因外国人身份而产生的担保义务之复杂性,对于高效的法律代理以及遵守国际协议至关重要。在互惠不适用的情况下,外国人在筹划诉讼时应对这些担保要求有所准备。

在Bayraktar Attorneys(巴伊拉克塔尔律师事务所),我们始终致力于驾驭国际法的复杂性,以最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请立即联系我们,获取为您具体需求量身定制的专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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