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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法槌、分开的结婚戒指以及带有土耳其国旗的土耳其法律文件,象征着在土耳其离婚的法律后果"]

婚姻是夫妻双方为建立长期共同生活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尽管在不同社会中它承载着不同的历史与文化渊源,但它同样受到土耳其民法的承认和保护。

尽管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缔造稳定而持久的结合,但随着时间推移,夫妻双方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希望或需要终止这一制度。

终止婚姻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是离婚。离婚由《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号法律)第161条及其后续条款予以规定。

要获准离婚,必须存在特定的事由。这些事由分为特别事由一般事由。特别事由包括通奸、谋杀未遂、严重虐待或侮辱、遗弃、实施不名誉的犯罪、过着不检点的生活以及精神疾病。

另一方面,一般事由包括婚姻关系破裂、协议离婚以及无法重建共同生活。

在这篇由Bayraktar Attorneys(巴伊拉克塔尔律师事务所)撰写的文章中,我们将结合成文法、判例法和学术评注,探讨土耳其法律所承认的离婚事由、其适用条件以及在实践中的适用方式。

第一部分:离婚事由与土耳其离婚制度的总体评价

在任何婚姻中,配偶彼此负有对等的义务并抱有相互的期待。随着时间推移,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或出现某些情形,可能会使离婚问题浮现。

一、离婚法的制度

在世界各地,离婚历来受制于不同的制度。一些国家出于宗教或文化原因完全禁止离婚,而另一些国家则采取绝对离婚自由的制度。

然而,在土耳其,现行法律框架提供了一种平衡的做法:允许离婚,但仅限于特定事由并须经法官裁决。法官会评估法定事由是否存在,并根据案件情形决定是否应准予离婚。

离婚判决具有绝对效力,因为它面向将来解除婚姻,并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

除了终止婚姻关系外,土耳其的离婚还会带来各种法律后果。例如,某些义务即使在离婚后仍可能持续,如赡养费;或者可能适用特殊条件,例如对女性在再婚前施加的等待期(称为iddet müddeti)。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家庭制度,尤其是保护子女。

二、土耳其法律下离婚事由概览

离婚在《土耳其民法典》第二编(标题为家庭法)中予以规定。第161条至第184条涵盖离婚事由、其后果、程序,以及子女监护、赡养费和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

法律将通奸、谋杀未遂或严重虐待、不名誉行为、遗弃、精神疾病以及婚姻关系破裂列为离婚事由。

尽管法律并未将这些事由划分为一般或特别、绝对或相对,但法院判决和法学理论已经厘清了这些区分。

1. 一般事由与特别事由

  • 一般事由:通常涉及婚姻关系的破裂。

  • 特别事由:指明确列举的行为,例如通奸或遗弃。

2. 绝对事由与相对事由

  • 绝对事由:法官可以仅凭该事件即准予离婚,而无需进一步考量(例如通奸)。

  • 相对事由:法官还必须考虑该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例如婚姻关系的破裂)。

第二部分:离婚的一般事由

一般事由列于《土耳其民法典》第166条,包括:

  • 婚姻关系的破裂,

  • 协议离婚,

  • 无法重建共同生活。

协议离婚和无法恢复共同生活属于绝对事由,而婚姻关系的破裂属于相对事由,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

一、绝对一般事由

A. 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166/3条将协议离婚规定为自由意志的表达。在此情形下,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终止婚姻并将其提交法院。

  • 条件

    • 婚姻必须至少持续一年

    • 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法官面前出庭。

    • 他们必须就离婚的经济后果及子女的安排达成一致,并须经法院批准。夫妻双方常常通过婚前或婚后协议预先将这些期望正式确定下来。

在这些情形下,不审查过错。只要法院认为安排公平且适当,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即为充分。

B. 无法重建共同生活

第166/4条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形:

  • 先前基于其他事由的离婚案件被驳回,

  • 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已过三年,

  • 且夫妻双方仍未重建共同生活。

法官可据此准予离婚,认为维持该婚姻对夫妻双方或社会而言既不可能也无益处。

二、相对一般事由

A. 婚姻关系的破裂

这是最灵活且适用最广泛的事由。它适用于夫妻因不可调和的分歧而无法再维持其婚姻的情形。

例子包括:

  • 情感忽视,

  • 拒绝夫妻亲密关系,

  • 家庭暴力(身体、情感或经济方面),

  • 成瘾(酒精、毒品、赌博),

  • 未能提供经济或情感支持。

法院会审查具体事实,以确定婚姻关系是否已变得无法忍受。重要的是,即使有过错的一方配偶也可以提起离婚,尽管另一方配偶的抗辩起着关键作用。

第三部分:离婚的特别事由

特别事由在《民法典》中明确列出:

  • 通奸

  • 谋杀未遂、严重虐待或侮辱

  • 遗弃

  • 实施不名誉的犯罪

  • 过着不检点的生活

  • 精神疾病

一、绝对特别事由

A. 通奸

通奸构成对忠诚义务的违反。它涉及任何形式的婚外性关系,无论对象的性别如何。

  • 条件

    • 必须存在有效的婚姻。

    • 该行为必须是故意的。

    • 请求必须在获知该行为后六个月内提出,且不得迟于该行为发生后五年

    • 宽恕使起诉权归于消灭。

法院已将异性和同性的婚外关系均认定为通奸。

B. 谋杀未遂、严重虐待或侮辱

根据第162条,这些行为构成离婚的正当理由:

  • 谋杀未遂包括任何试图夺取配偶生命的行为。

  • 严重虐待涉及身体暴力。

  • 侮辱涵盖严重损害配偶尊严的重大侮辱。

这些属于绝对事由。一经证明,法官即准予离婚,无需进一步调查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C. 遗弃

根据第164条,遗弃是指一方配偶故意离开婚姻住所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返回。

  • 必须至少持续六个月

  • 必须在四个月后发出正式警告(通常由公证员发出),

  • 如果该配偶在警告发出后两个月内仍未返回,另一方配偶即可提起离婚。

D. 通奸与谋杀未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根据第236/2条,在因通奸或谋杀未遂而离婚的案件中,法官可以减少甚至完全取消有过错配偶在夫妻财产中的份额。

二、相对特别事由

A. 实施不名誉的犯罪或过着不检点的生活

第163条规定,这些事由涉及被社会视为不名誉的行为。

  • 该犯罪不必是针对配偶实施的。

  • 不检点的生活必须是一种行为模式,例如惯常卖淫、赌博、酗酒或吸毒成瘾。

法院会评估该行为对婚姻的影响以及社会观感。

B. 精神疾病

根据第165条,如果一方配偶所患的精神疾病:

  • 根据医疗委员会报告属于无法治愈的,且

  • 使另一方配偶的婚姻生活无法忍受

则可准予离婚。

同样值得将离婚与婚姻撤销区分开来——后者基于完全不同的事由使婚姻无效——并与相关的离婚后问题区分开来,例如离婚后使用前配偶的姓氏

另请阅读;外国人离婚时其在土耳其的不动产将如何处理

结论

尽管婚姻的本意是建立持久的伴侣关系,但它们可能因各种情形而终结。离婚虽然往往艰难,却可能是对夫妻、子女和家庭而言最健康的解决方案。

《土耳其民法典》在个人意志与家庭制度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有时赋予法官广泛的裁量权,有时则设定严格的条件。

Bayraktar Attorneys,我们引导客户走过在土耳其离婚程序的每一个阶段。从确定适用的事由、准备必要的证据,到在法庭上代理客户,我们的目标是维护他们的权利,并确保依照土耳其法律取得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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