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高中教育之后取得的文件(例如“Subbachelor”证书)无法由卫生委员会评估。对于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士,请参阅面向外国国民的副学士和学士学位申请所需文件。
目的 — 第1条。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与在境外初等或中等教育机构学习者的等同性程序相关的流程。
范围 — 第2条。本条例涵盖在境外初等和中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等同性程序及相关流程。
依据 — 第3条。本条例根据关于国民教育部组织与职责的第3797号法律第2条和第8条、关于初等教育与培训的第222号法律、关于私立教育机构的第625号法律,以及关于国际私法与程序法的第2675号法律制定。
定义 — 第4条。在本条例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a) 部:国民教育部,b) 主席团:教育与纪律委员会主席团,c) 教育专员: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内的教育专员,d) 教育参赞处: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内的教育参赞,e) 等同性:通过审查从境外初等和中等教育机构取得的成绩单、学业成绩单、证书、离校文件和文凭等文件,确定其在土耳其相应的年级/领域/专业教育的过程。
开展等同性程序的机构与等同性申请 — 第5条。等同性程序在土耳其由各省国民教育局开展,在境外由教育参赞处和教育专员开展。等同性申请应向这些机构提出。
等同性以从境外初等和中等教育机构取得的成绩单、学业成绩单、证书、离校文件和文凭等原件办理。但如原件遗失,也可凭学生在境外就读学校管理部门核准的这些文件的核证副本或影印件办理等同性。
如学生在学年期间到达时未持有教育文件,将参考其家长书面声明中所述其就读的国家、学校和年级,并准予临时入学。但要求家长在两个月内提供该学生的教育文件。相关学校管理部门跟进最终等同性程序的完成情况。未能提交文件者将依照一般规定处理。
等同性程序所需索取的文件 — 第6条。办理等同性程序时,应在“等同性证书领取者申请表”(附件-1)后附上以下文件:
a) 对于小学生,需提供最后一年的成绩单,以及(如有)其就读境外学校的离校文件,b) 对于初中生,需提供最后两年的成绩单,以及(如有)离校文件或小学(初中)文凭,c) 对于已完成中等教育者,需提供最后两年的成绩单以及文凭或声明其有权领取文凭的证明,d) 外语文件的经公证的土耳其语译本及影印件。
对于有权领取中等教育文凭但无法出示者,签发临时等同性。文凭提交后,签发最终等同性证书。
等同性证书的签发与遗失 — 第7条。签发等同性证书时,遵循以下规则:
a) 附于“等同性证书领取者申请表”的教育文件将参照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评估,并制作两份,b) 证书书写于授权机构的正式信笺上,抬头为提出申请的个人或机构,并在证书正文中载明办理等同性者的名字和姓氏,c) 在说明主题和标题后,在“参考”栏中写明申请函的日期,如有其他往来函件,则写明这些函件的日期和编号,d) 在正文部分,载明申请人就读的学校和年级,以及显示最后就读学校和年级的教育文件,并写明该境外教育与土耳其教育的等同关系,e) 在等同性证书的下半部分,于附件栏中逐项列出所审查文件的种类和编号。
等同性证书的第一份连同教育文件,凭签名交予相关人员或以邮寄方式寄送。但作为等同性依据的所有教育文件,均在其背面加盖“已评估”印章,并在印章的相关栏目中写明等同性证书的日期和编号。带有草签的等同性证书第二份连同文件影印件,存档于办理等同性的机构。
如对等同性证书提出异议,将进行重新评估。如等同性证书遗失,经申请人请求,交予或邮寄核准的副本。对于本条例和等同性指南未涵盖的事项,征求主席团的意见。
自境外返回学生的文凭成绩 — 第8条。对于在境外完成学业并返回土耳其的学生,如其从土耳其的学校毕业,其文凭成绩:初等教育机构依照《国民教育部初等教育机构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中等教育机构依照《国民教育部中等教育机构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领域/专业的确定 — 第9条。对于以中间和最后年级入读普通高中及职业技术高中的学生,在等同性证书中写明领域/专业。对于其境外成绩单或文件未注明领域/专业的学生,将评估其所修课程和所得成绩,并根据最近的教育文件确定领域/专业。
如被认定已完成中等教育的学生的完成文件未注明其毕业的领域/专业,则根据其所修课程和所得成绩确定领域/专业。如无法作出此项确定,则等同性证书中不注明领域/专业。
对于在境外或在土耳其的国际学校或使馆学校完成全部中等教育或至少最后两年学业,且其文件未注明毕业领域或无法从所修课程确定领域的学生,授予“外语领域”权利。
开放高中录取 — 第10条。对于被认定已完成达到可进入土耳其中等教育机构水平的教育、并在申请中声明将在开放高中继续学业的学生,其等同性证书还将包括其已修学期数、已获学分数,以及其有权继续修读的学期数。
来自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的学生 — 第11条。对于从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转来的学生,不办理等同性程序。这些学生按其所带文件(文凭、证书等)对应的学校类型注册,并向其原就读学校索取其档案。
水平测定考试 — 第16条。水平测定考试是由已被土耳其教育机构录取的学生参加的考试,用于评估其知识水平,并根据其先前的教育背景将其安置于适当的班级或年级。该考试的程序和标准由国民教育部制定。该考试旨在评估学生在土耳其语、数学和科学等科目上的能力。
第17条。如学生已在境外机构完成学业,但等同性所需文件缺失或不完整,将要求申请人提交必要文件。如无法提供文件,将根据现有文件进行等同性评估,且部可向相关教育机构索取额外信息或文件。
第18条。如发现等同性申请中提交的任何信息虚假或伪造,等同性程序将被取消,并将对提交虚假信息的责任人提起相关法律诉讼。
第19条。已领取等同性证书但对决定不满的学生,可在领取证书后30天内提出申诉。该申诉将由部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20条。如学生曾就读于国民教育部不承认的境外学校,部将评估该学生的教育是否符合等同性标准。如符合,将依照关于境外教育等同性的法律法规授予该学生等同性。
第21条。国民教育部有权对本指令所述的规定和程序作出更改或更新。任何更改都将通知所有相关机构,并相应作出调整。
在开始申请之前,请查阅在土耳其办理文凭等同性时需要考虑的要点,以避免常见的陷阱。如果您需要文凭等同性认定方面的法律协助,请联系Bayraktar Attorneys(巴伊拉克塔尔律师事务所)获取专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