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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坦布尔现代共享联合办公空间内景,配有玻璃会议室、前台接待,简洁极简的设计,商务专业人士使用笔记本电脑远程办公,明亮的日光,专业企业氛围,宽幅横向构图,无文字

近年来,快速的技术变革不仅重塑了我们开展业务的方式,也重塑了我们开展业务的地点。这一转变最重大的成果之一,便是虚拟办公室和共享办公室模式的广泛采用。

虚拟办公室已成为初创企业、远程团队、顾问,尤其是在土耳其设立公司而不保留实体办公场所的外国国民的常见运营基地。这些模式使公司能够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注册营业地址,同时享受来电处理、邮件管理、访客接待和会议室使用等服务。

然而,这种新一代的办公模式在一个特定领域引发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即环境清洁税。

共享或虚拟办公室模式中的环境清洁税

环境清洁税受《市政收入法》第44条规范。

根据该法,位于市政辖区范围内并享受市政清洁服务的住宅单元、工作场所及其他建筑物均应缴纳环境清洁税。纳税人被定义为以任何身份使用该建筑物的个人或实体,纳税义务自使用该场所时开始。

基于这一解释,土耳其税务管理局持这样的立场:在多个互不相关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虚拟办公室模式在同一建筑物内经营的情况下,租赁协议中所列的每一承租人应被视为分别负有环境清洁税义务。

这一立场体现在伊兹密尔税务局日期为 27 December 2018 的个案裁定中。

虚拟办公室协议的法律性质

尽管存在上述行政观点,虚拟办公室安排与传统商业租赁关系存在显著差异。

在大多数共享办公结构中:

  • 公司并不租赁独立且专属的办公单元。

  • 注册地址是依据服务协议或会员协议提供的,而非传统的租赁协议。

  • 建筑物内单独的房间号或办公室号通常不被视为供独立实体占用的单独法律地址。

  • 电力、供水、清洁、互联网接入、前台接待和设施管理等基本服务由虚拟办公室运营商集中提供。

从法律角度看,依据虚拟办公室协议经营的公司并非物业所有人的直接承租人,而是共享办公室提供方的会员或服务接受方。因此,公司与办公室提供方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服务订阅,而非租赁权益。

谁才应实际缴纳环境清洁税?

在这种结构中:

  • 市政清洁服务的实际占用者和受益人,是作为场所主要使用者的共享办公室提供方。

  • 虚拟办公室客户并不独立消费或控制建筑物内的市政服务。

  • 与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由运营商集中提供。

因此,将环境清洁税义务登记在虚拟办公室运营商名下并向其征收,而非向依据会员协议使用该地址的各家公司征收,在法律上更为一致。

通过与传统租赁进行类比或比较,将虚拟办公室会员视为独立的工作场所承租人,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共享办公室模式的法律和运营现实。当一家外资公司在应对其在土耳其的整体税务义务时,这一区别尤为相关。

外国公司在土耳其面临的实际风险

外国国民经常将共享办公室地址用作其土耳其公司的注册总部,以办理公司设立、居留许可申请或税务登记。这些地址也构成在土耳其设立的公司每月强制性开支的一部分,而意外的税务核定可能打乱预算安排。

在实践中,市政官员或执法单位可能试图直接对此类公司课以环境清洁税义务。然而,此类要求未必总能反映公司与共享办公室提供方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

以虚拟办公室模式经营的公司,在接受或缴纳任何以其名义单独核定的环境清洁税之前,应寻求法律协助。及早介入在就有争议的核定与土耳其税务局打交道时也会有所帮助。倾向于使用专属单元的企业,可以转而考虑面向外国公司的办公空间租赁,其中的租赁关系和纳税义务更为明确。

Bayraktar Attorneys(巴伊拉克塔尔律师事务所),我们经常协助外国投资者和公司解决因在土耳其使用虚拟办公室而产生的税务和市政合规问题。

如果您因共享办公室地址收到有关环境清洁税的市政通知,可联系我们的团队进行法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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