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发布的《资本流动通告》最新修订中,针对在土耳其购买房地产的外国国民须以外汇进行交易的义务,引入了重大修订。与此同时,《向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出售外汇实施细则》也已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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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本流动通告》第13条,现规定与土耳其没有任何公民身份联系的非公民必须以外汇履行其房地产购置的支付义务。这就要求在启动产权证(Tapu)手续之前,凭适当的证明文件向银行出售外汇。
随后,银行负责将该外汇出售给中央银行,向相关各方的付款则以土耳其里拉结算。
申请人有义务向产权证登记处提交一份外汇购买凭证(Döviz Alım Belgesi),证明以外汇表示的销售价款已在办理产权证手续之前出售给了银行。外汇购买凭证中所载明的土耳其里拉等值金额,随后作为销售价格向产权证登记处申报。若需更深入地了解这份文件,请参阅我们的外汇购买凭证指南。
值得注意的是,外汇交易只能由买方、卖方、其代理人或代表通过银行进行。
此外,《向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出售外汇实施细则》规定,可出售给中央银行的外汇币种仅限于美元、欧元和英镑。涉及其他外汇币种的交易,由银行先兑换成上述币种之一,然后再出售给中央银行。
兑换为美元的汇率根据交易时同步公布的汇率确定。在交易落入第13条第二款范围之前,相应的外汇金额先出售给银行,随后按交易汇率出售给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在该银行设立美元、欧元和英镑账户,银行须在当日下午5:00之前将根据本细则购入的外汇统一转入这些账户。
在中央银行完成外汇购买流程之后,交易不得取消,银行会在交易之前将此情况告知相关各方。
与外汇购买相对应的任何土耳其里拉金额,由中央银行免费转入银行的EFT中心。未在下午5:30之前完成的交易,其土耳其里拉金额将被转入该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账户。
这些法规更新凸显了在土耳其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外国人遵守外汇义务的必要性。买卖双方都必须遵守这些修订后的准则,以确保流程顺畅且符合法律规定。初次进入市场的买家可能还会发现我们的土耳其购房法律指南以及外国人房地产购买程序很有帮助。请注意,另有一项以外汇订立合同的禁令适用于许多租赁协议,因此购买与租赁之间的规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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